行政院提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應該就等於是台灣農業的死亡證明書了吧!
對照歐美等所謂的已開發國家、先進國家對於農業、農民的照顧以及對於農地的保護與保育,限制農地的變更與移用,台灣的政客卻視農業如敝屣,只會一味地配合著利欲薰心的炒地皮商人,推出一個又一個把農地變更為建地的法令條例。這些充滿漏洞,為了土地開發業者量身定做的條例,讓想要炒地皮的人很容易就可以藉由人頭買地、欺瞞農民等方式,取得足夠的土地面積比例和所有權人比例,取得農村社區重劃的合法權力,把一方又一方阡陌縱橫天賜良田變成一排又一排廉價卻醜陋的農村別墅社區。
早在這次行政院推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之前,民國89年頒佈施行的「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就已經是台灣優良農地的病危通知書了。
我這幾年參與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非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審查,在審查同意變更的土地面積和同意變更的土地所有人時,往往會發現有意開發土地的業者以數十名人頭購買一塊面積不怎麼大的農地(共同持分),設法擠過土地面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及土地所有人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門檻,發起成立重劃會,然後硬生生地把好端端的農地變更為建地。不同意參與重劃的土地所有人的農地一樣會被納入重劃區,由農地變為建地。這些農地變建地的土地突兀地位於一大片農地之間。但是,終究一塊又一塊地變更,蠶食了台灣的優良農地。
假如是政府主辦的,則由「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協助地方辦理,行政與規劃費用由政府負擔。辦理規劃的工程顧問公司經公開招標遴選。確實每個縣市一年約兩處。
但是根據第九條則是民間可以自辦。自辦時其規劃由重劃會自行付費由民間的工程顧問公司為之。自辦重劃的數量沒有限制。
即使是我身為審查委員,理論上我個人可以不同意變更,但是這一切的土地交易、重劃會籌設、申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都是「完全合法」的!因為在條例中,完全沒有任何條款與「不同意」參加重劃的農民或土地所有人權益的相關條文。換言之,他們的權益是完全被忽略的!我只能就重劃區的土地配置、道路與排水等公共設施的適當性進行審查,在此之後就只能眼睜睜地「依法」同意土地的變更作業。
這次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只是把農地變更搞得更強制化,而且把建設相關的項目擴大但卻要不同意參加的農民一起負擔,這只是更明目張膽為所欲為吧!
看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就知道我所看到的不公不義了:
名 稱: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
公布日期: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
修正日期: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
第 7 條 農村社區內私有土地符合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得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後,優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第 9 條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成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有關之籌備作業、重劃會組織、重劃申辦程序、重劃業務、准駁條件、監督管理、獎勵、違反法令之處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獎勵事項如下: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應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合計超過二分之一,且其所有面積合計超過私有土地面積二分之一者之同意,就重劃區全部土地辦理重劃,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 11 條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重劃區內規劃之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及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拆遷補償費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前二項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
依前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重劃區內重劃前經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應提供負擔至少百分之四十土地,其超過依前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土地部分,準用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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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勞網特約記者
行政院提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18日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一讀逐條審查通過。這個名為「農村再生」的法案,卻完全看不出對於農村的「產業」策略,通篇只在處理土地問題,其目的只在將農村土地集中、釋出,進行「開發」,可以說是一部「土地開發法案」。尤其在地方政府主導下的「農村再生發展區計劃」裡,涉及農民土地所有權的部份,竟然只需要「公開方式供民眾閱覽」,連公聽會都不需要辦,農民就有可能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面臨土地被強制徵收的命運,草案一旦通過,不僅將產生如外界擔憂,透過農村土地炒作,而進行選舉「綁樁」效應,更嚴重的問題是,農民失去土地,對農村、農業將發生不可逆的嚴重影響,因此該草案被批評為「滅農法案」。
草案涉及人民的財產權,農民卻連發表意見的空間都沒有,立委林淑芬認為,這已經構成違憲。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委陳武雄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會議中表示,如果舉辦公聽會,「農村建設」不知會拖到什麼時候。此話一出,引起林淑芬不滿,她說,人民對自己的財產要如何處理不能有意見、法條沒有保障農民對政府處置私有土地的異議權,「這樣怎麼對?」
當天下午兩點,立委林淑芬與作家吳音寧、248農學市集負責人楊儒門等,召開記者會痛批「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根本就是「滅農法案」。
草案以不符台灣農業歷史發展現況的「集村」意識型態主導,處處呈現「以大併小」、「(地方)政府集權」的現象,一個「農村社區」只能有一個合法立案的團體擬定「再生計劃」;林淑芬質疑,極有可能造成農村內部的集權化,甚至引來黑道介入。在僅限推派單一代表的情況下,多數議決的結果只能圖利大地主,犧牲無辜小農的權益。
在主管機關指定的「農村再生計劃地區」選定之範圍內,只要有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超過五分之三,且土地面積超過三分之二」,區域內其它的私有土地,就只能選擇被徵收或價購,吳音寧表示,此條例讓主管機關毫無限制地將農地劃入「再生區」,無需徵詢所有權人的意見。一旦被圈進,都要被迫強制「徵收、重劃或協議價購」,就算該區有五分之二的人提出異議,卻僅供參考,毫無實質作用。
吳音寧說,在重劃區內,若被認定屬於「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主管機關得逕行修繕及美化,且所有權人必須自行負擔費用。如果無力繳納,將依法強制執行,查扣財產。吳音寧認為,這無疑是以「再生」之名,行欺農之實。並嚴重破壞農民的私有財產權。遙想起家鄉那些從事莊稼的老鄰居們,未來可能必須面對種種的不合理,吳音寧紅了眼眶。
「農村再生條例裡沒有任何一條有關振興農業的法條!」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指出,此草案並非真正為農民著想,而是為了都市人方便炒作土地所設計。草案若通過,將導致「農村再生沒農民、農村再生沒農地、農村再生沒產權」的慘況。徐世榮質疑:「沒有農地哪有農民?沒有農民哪有農村?政府嘴裡的農村再生,到底為誰再生?」
這個條例,還設置了兩千億「農村再生基金」;台大生傳系博士候選人蔡培慧表示,目前台灣的糧食自給率只有32%,政府卻將這兩千億投入土地開發,而非真正的農業發展。她不禁想問,草案這樣搞,農村對台灣的意義何在?楊儒門說,仍有許多像他這樣的年輕人願意回到農村,政府不該用這種方式限制小農的發展潛力。
行政院趁著立法院屆期交換之際,把原來已經在立法院裡的草案,硬是插進了極具爭議性的「農村土地活化章」,目前這個草案,由於內容爭議過大,應民進黨立委要求,二讀協商前將舉辦公聽會,如果沒有社會力量的介入,在這個會期通過,也有其可能性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