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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9 10:16:17瀏覽1658|回應1|推薦10 | |
引用文章醫療公關講義之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因為在Facebook的朋友轉貼這篇文章,鯊魚才有機會看到這個法條。其實,去年開始衛生署就打算針對醫療院所,在網際網路上發送類似廣告的醫藥資訊醫事,展開管制。沒有想到這個法律就這麼訂出來了。 鯊魚覺得這個法律沒有什麼大問題,只是為了避免部分醫療院所,利用人頭網站,繼續進行網路宣傳,在第四條做了不准ISP隨便轉錄的規定,也不准醫療院所,利用其他模式再推銷醫療服務。不過,從條文的精神看來,發送所謂「衛教」用電子報,似乎不在此限。 不過,我想主管機關還是必須對幾種常見的狀況,先行加以規範,畢竟在今年八月之後,這個法律就要執行了。 1. 在雅虎知識+這類網站,由會員張貼醫療機構官網的資訊,雅虎公司有沒有違法? 2. 張貼醫療資訊(譬如另類醫療,超級保健食品),但是張貼者根本不是任何立案的醫療機構,衛生署打算怎麼辦? 3. 最後,醫療機構人員的個人網站,到底要不要一併在這裡被規範?假如很嚴格,鯊魚的部落格恐怕不保了。 對於目前的亂象,有法律可管總算是件好事吧 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以下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以下稱網路資訊),指醫療機構透過網際網路,提供之該機構醫療相關資訊。 前項資訊之內容,除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外,得包括有關該醫療機構之一般資料及人員、設施、服務內容、預約服務、查詢或聯絡方式、醫療或健康知識等資訊。 第三條 醫療機構提供網路資訊,應將其網域名稱或網址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網路資訊內容,除其他醫事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資訊。 第一項備查之方式,得以電子郵件為之。 第四條 前條網路資訊之首頁,應以明顯文字,聲明禁止任何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轉錄其網路資訊之內容供人點閱。但以網路搜尋或超連結方式,進入醫療機構之網址(域)直接點閱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醫療機構除第三條所定之網址(域)外,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但依病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第二條所定可登載範圍之資訊,且非以招徠醫療業務為意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網路資訊內容,應由醫療機構負責其正確性,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之內容。 第七條 網路資訊所載之醫療或健康知識,應標示製作或更新日期,並加註內容來源或主要科學文獻依據。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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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