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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嚴格的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2010/04/29 10:16:17瀏覽1658|回應1|推薦10
引用文章醫療公關講義之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因為在Facebook的朋友轉貼這篇文章,鯊魚才有機會看到這個法條。其實,去年開始衛生署就打算針對醫療院所,在網際網路上發送類似廣告的醫藥資訊醫事,展開管制。沒有想到這個法律就這麼訂出來了。
鯊魚覺得這個法律沒有什麼大問題,只是為了避免部分醫療院所,利用人頭網站,繼續進行網路宣傳,在第四條做了不准ISP隨便轉錄的規定,也不准醫療院所,利用其他模式再推銷醫療服務。不過,從條文的精神看來,發送所謂「衛教」用電子報,似乎不在此限。
不過,我想主管機關還是必須對幾種常見的狀況,先行加以規範,畢竟在今年八月之後,這個法律就要執行了。
1. 在雅虎知識+這類網站,由會員張貼醫療機構官網的資訊,雅虎公司有沒有違法?
2. 張貼醫療資訊(譬如另類醫療,超級保健食品),但是張貼者根本不是任何立案的醫療機構,衛生署打算怎麼辦?
3. 最後,醫療機構人員的個人網站,到底要不要一併在這裡被規範?假如很嚴格,鯊魚的部落格恐怕不保了。

對於目前的亂象,有法律可管總算是件好事吧


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以下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以下稱網路資訊),指醫療機構透過網際網路,提供之該機構醫療相關資訊。
前項資訊之內容,除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外,得包括有關該醫療機構之一般資料及人員、設施、服務內容、預約服務、查詢或聯絡方式、醫療或健康知識等資訊。
第三條  醫療機構提供網路資訊,應將其網域名稱或網址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網路資訊內容,除其他醫事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資訊。
        第一項備查之方式,得以電子郵件為之。
第四條  前條網路資訊之首頁,應以明顯文字,聲明禁止任何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轉錄其網路資訊之內容供人點閱。但以網路搜尋或超連結方式,進入醫療機構之網址(域)直接點閱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醫療機構除第三條所定之網址(域)外,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但依病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第二條所定可登載範圍之資訊,且非以招徠醫療業務為意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網路資訊內容,應由醫療機構負責其正確性,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之內容。
第七條  網路資訊所載之醫療或健康知識,應標示製作或更新日期,並加註內容來源或主要科學文獻依據。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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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teelshark&aid=398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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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受難者祈福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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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的部落格還好
2010/05/05 10:50

學長. 你的部落格還好

真正有衛教的部落格才麻煩勒

例如以下這個:

http://blog.roodo.com/pedi_zone

(可是黃醫師的部落格還是全球華文部落格大獎喔)

塔頂的鋼鐵鯊魚(steelshark) 於 2010-05-08 15:24 回覆:
他有爸爸罩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