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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卡養卡騙銀行 卡債族判詐欺
2011/06/27 21:01:22瀏覽2420|回應1|推薦1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06.27 03:39 am 
 
蔡姓男子以魏姓女友名義向七家銀行申請現金卡、信用卡,半年積欠200多萬元卡債;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蔡以每月繳最低金額方式,騙銀行有償還能力,依詐欺罪判刑1年10月定讞。成為卡債族罕見被以詐欺罪究責案例。

魏姓女子收到銀行的催繳帳單,控告蔡姓男友詐欺,檢方將蔡提起公訴。但根據法院的判決書,認定「兩人已背負卡債,卻還以卡養卡、以債養債,每月只繳最低金額,讓銀行不會停卡」,魏女有共犯之虞,不過法官未向檢方告發偵辦。

判決指出,原本在壽司店擔任店長的蔡姓男子與擔任副店長的魏姓女友,兩人月薪合計不到6萬元。蔡從2004年11月到隔年5月,以女友名義申請現金卡、信用卡,刷卡買了兩輛車,加上吃喝玩樂等費用,積欠200多萬元卡債。

魏姓女友將每個月的帳單交給男友繳款,2006年每個月所有信用卡、現金卡全部應繳最低金額就超過7萬元;在以債養債、以卡養卡仍無法周轉情況下,再也繳不出錢。

一審時,認為是蔡姓男子繳卡費繳了2年多,如存心詐欺,不會繳那麼久的卡費,認定純屬他與女友間的民事糾紛,判蔡無罪。不過,高院合議庭認為,蔡雖繳納欠款2年多,但他以繳交每個月最低應繳金額方式,維持信用卡、現金卡的有效性,屬於詐術,目的是為延緩銀行停止付款,不論他事後是否支付部分款項,都已構成詐欺。

高院舉例指出,有人口袋沒錢卻到餐廳叫了一桌菜,吃完後才說沒錢付,就構成詐欺取財罪。蔡姓男子以詐術讓各銀行誤信申請卡的魏姓女子有償債能力,同意核發信用卡及貸款,並代墊信用卡消費金額,應成立詐欺取財罪。高院依一罪一罰,判處蔡7個詐欺罪,各判處5個月至10個月不等徒刑,應執行刑定為1年10個月,全案確定。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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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不起還申卡 如「吃霸王餐」
2011/06/27 21:03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06.27 03:39 am 
 
一般民眾向銀行聲請信用卡或現金卡,只要銀行同意發卡,就算積欠卡債,銀行多是透過民事訴訟追討,此次法院罕見認定構成刑事的詐欺,主要是認為,使用者在向銀行提出申請前就已知道沒有還錢能力。因此,喜歡以卡養卡、每月僅交最低金額的民眾,應該要更謹慎使用信用卡。

合議庭判決理由中,以身上明明沒錢卻到餐廳點大餐、吃完卻以付不出帳的行為作例子,強調法院實務上,對於吃霸王餐的行為,法院都已認定構成詐欺取財。

對換句話說,法官認為,就算被告與女友不吃不喝,每個月的薪水全部繳納卡債,都還無法負擔全部信用卡及現金卡每個月應繳的最低金額總數,兩人不顧自身償債能力,拼命向銀行借錢的行為,就像吃霸王餐一樣是種詐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