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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7 21:01:22瀏覽2420|回應1|推薦1 | |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06.27 03:39 am 魏姓女子收到銀行的催繳帳單,控告蔡姓男友詐欺,檢方將蔡提起公訴。但根據法院的判決書,認定「兩人已背負卡債,卻還以卡養卡、以債養債,每月只繳最低金額,讓銀行不會停卡」,魏女有共犯之虞,不過法官未向檢方告發偵辦。 判決指出,原本在壽司店擔任店長的蔡姓男子與擔任副店長的魏姓女友,兩人月薪合計不到6萬元。蔡從2004年11月到隔年5月,以女友名義申請現金卡、信用卡,刷卡買了兩輛車,加上吃喝玩樂等費用,積欠200多萬元卡債。 魏姓女友將每個月的帳單交給男友繳款,2006年每個月所有信用卡、現金卡全部應繳最低金額就超過7萬元;在以債養債、以卡養卡仍無法周轉情況下,再也繳不出錢。 一審時,認為是蔡姓男子繳卡費繳了2年多,如存心詐欺,不會繳那麼久的卡費,認定純屬他與女友間的民事糾紛,判蔡無罪。不過,高院合議庭認為,蔡雖繳納欠款2年多,但他以繳交每個月最低應繳金額方式,維持信用卡、現金卡的有效性,屬於詐術,目的是為延緩銀行停止付款,不論他事後是否支付部分款項,都已構成詐欺。 高院舉例指出,有人口袋沒錢卻到餐廳叫了一桌菜,吃完後才說沒錢付,就構成詐欺取財罪。蔡姓男子以詐術讓各銀行誤信申請卡的魏姓女子有償債能力,同意核發信用卡及貸款,並代墊信用卡消費金額,應成立詐欺取財罪。高院依一罪一罰,判處蔡7個詐欺罪,各判處5個月至10個月不等徒刑,應執行刑定為1年10個月,全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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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