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尤聰光/台東報導】 2012.09.13 03:59 am 台東縣政府社會處胡姓科員,因積欠卡債,涉挪用新台幣24萬餘元公款,東窗事發後,雖然繳回貪汙所得,台東地檢署仍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提起公訴,但檢察官也請法官請求減輕其刑。
起訴書指出,任職社會處擔任社會福利科員的胡姓女職員,因開銷入不敷出又欠銀行錢,為還債務,利用職務之便,自99年5月開始到去年8月,將收取的捐款侵占挪用,有24萬8000元,其中連急難救助捐款也私自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