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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2 09:36:23瀏覽570|回應0|推薦1 | |
司法院政風室:敬愛的官員您好! 98年6月10日繼承法修法後我仍得不到解脫,問題來自法官!! 我在台中地方法院(98訴字2000號)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上訴字第0號99年6月7日判決駁回)吃了大虧,判的很不合理,我本人不承認的和解偏要判我說我自己承認,我還沒死呢?也有銀行承辦人也還沒死呢?可以問啊 !還有更具體的物證(時間在後的債權憑證都可證明時間在前的是沒有和解的)因為只有陳情書及回同意函並沒有其他可作為和解的有利證據,所以法官只能用我說的,我承認的,如果有機會再問我我仍不改變一直的說法「沒有和解」,可是法官都不採用,原因為何?? 庭上從來不提也不讓我在庭上辯解,收到判決書時我才恍然大悟原來法官都是這樣奸詐的,平常我們被教導是非觀念,是就是「是」非就是「非」,可是到了法官這裏,如果他心中要小老百姓輸就會想辦法運用他們熟悉的技術去寫判決書,總會有理由的,而這理由會讓輸的一方憤怒槌胸,無中生有的理由當作判決的證據,就如我沒說的法官說我有說,要求證再問我就是答案了,但判決完我也只有無奈的要面臨銀行以後依法官判的法催討,本來依據去年的修法我適用才想要拿回扣押的抵押權才提告銀行還我,現法官判我反變成和解債務220萬,我真的很痛恨司法! 法官不會給我公平正義還會陷害我,法官是銀行的殺手,只要用筆判決了我就無申訴管道,死給他看,他照樣活的好好的,如再上訴又怕傷害更深更慘,因為我對司法已經沒信心了,也經不起繼續的傷害,每天都在生氣,不知何時還我正義?還我真相?使我不必負債! 懇請調查為何十個人看都不是和解的簡單陳情書及回覆文及我雙害取其輕,情非得以設定套房及存款質權都是抵押權,沒有明確的還款金額做交待一切都是未知數,怎麼硬說是「和解」,而法官明顯偏袒,過份違背事實,必有原因? 謹致 司法院政風室 張00敬上 99.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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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