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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1 18:45:23瀏覽626|回應1|推薦1 | |
陳業鑫/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高雄市) 屏東鹽埔一名四歲的蔡姓男童,外曾祖父三年前病故,代書辦理拋棄繼承時,唯獨把他漏了,使他必須獨自承擔七百多萬元債務。小小年紀就背負龐大債務,未來的人生還有什麼希望? 事實上,在司法實務上,此種案例屢見不鮮使得俗稱「父債子償」條款造成許多家庭經濟陷入困境的「元凶」!在二十一世紀的台灣,卻仍然存在這種中世紀封建時代遺留下來的「債務世襲制度」,對於號稱「人權立國」的政府而言,是一種莫大的諷刺。 雖然在現有的繼承制度中,繼承人如要避免繼承債務,可以利用民法的「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程序進行避險,但是這兩種制度畢竟不為多數民眾所熟知,否則在司法實務上就不會產生如此多的案例,就算立法院以最快的速度修法,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故,上述案例也沒有辦法解套。 那麼,像上述蔡姓男童一樣繼承債務的民眾,是否只能無助地坐以待斃呢?不,絕對不是,筆者認為向大法官尋求解套,就是一個可行的方式。 在德國就曾有未成年人因為繼承龐大債務,向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尋求救濟而翻案的成功案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宣告至少就未成年的繼承人而言,「父債子還」條款是違憲的,德國國會也因此修正了未成年繼承人的繼承債務責任法律,前開案例可供我國借鏡。 筆者在最近一年半以來從事民事審判的工作中,已就所有適用「父債子償」條款的案件,以違反憲法第廿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嚴重侵害繼承人的人格權、財產權等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為由,向大法官提出了聲請違憲解釋案。當然,德國的成功案例,並不能拘束我國的大法官,但是自我國繼承制度繼受自德國法的歷史淵源來看,該國憲法審判機關的憲法判決確實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又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意旨,如果前開繼承債務案例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成功,就可以例外地溯及既往,所以類此案例,均可嘗試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看看有沒有獲得救濟的最後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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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