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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31 13:07:10瀏覽603|回應0|推薦0 | |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 2007.08.31 02:08 am 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主委吳清文昨天表示,如果債務人積欠過多的無擔保貸款,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債務協商成立,只要債務人自用住宅(第二棟非自用住宅不算)沒有貸款,銀行就不能查封債務人的自用住宅。 但是,如果無擔保債務人同時也跟銀行申請房貸,一旦申請債務協商成立,最多可以有二期的延滯「喘息期」,但是這二期房貸不能不繳,得將二期未繳款平均分攤到剩下的期數繳款,否則銀行將有權查封,對不動產執行抵押權。車貸也是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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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