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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9 14:46:45瀏覽741|回應1|推薦10 | |
候檢跟檢改會的態度是我不能理解的,因此我試著從檢察官的立場去思考!
民主法治講究的是人權,每一個人的權益都必需受到法律的保護。相對的,對國家公訴人而言,懲奸除惡是他們的職責,也是檢察官身為國家正義維護社會秩序的價值。在很多的情況下,為了追求法律規定程序的正義,往往會不能有效的將壞人繩之以法。立法者立法的考量,在實務上有時候是很難在人權與懲奸除惡中平衡,這也是為什麼以前在法治不完善人權受到侵害,跟現今法律有時保護到真正犯罪的人所產生的問題。 對候檢而言,馬先生將特別費納為個人私用,已經是貪圖不法之利益,在他主觀上有確定的犯意犯行。而不論證人或被告之供述往往影響法官之心證,檢察官對這樣證據當然會採取有對自已有利的解釋。 我認為檢察官在「偵訊中」所為之試探性、透導性的技巧性詢問如果是在「真實發現」的原則下,尚非法所不許! 就特別費案的筆錄而言,馬先生是法學博士,有律師之協助並以依法於筆錄制作完成後覽閱簽名,我不認為跟事實會有什麼出入,而法庭上之此筆錄證據能力及證據力的認定實為辯論之攻防,如果就此筆錄而對候檢所為有所責難,或利用媒體加以批判,對候檢確有不平。 但就證人吳小姐之證人筆錄,我認為雖然為檢方所傳之證人,但對其證言仍不得有匿飾增減,檢察官為公平正義的代表,對證人之訊問理應探求證人之真意。檢方求好心切而對證言的真實性有所掩飾就失去了國家給予檢察官行使權力的正當性。 法警市 歡迎司法基層人員及賢達人士加入網路城邦的談論https://city.udn.com/v1/city/index.jsp?gid=6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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