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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3 21:57:59瀏覽543|回應0|推薦0 | |
有一個比喻;刑事案件還原事實就像一個破碎的玻璃杯,你只能用那些碎片想像原本杯子的樣子。
有可能嗎?滿地的碎玻璃,你能拼湊出什麼樣的事實? 警方僅就被害人身上的七十九刀就推論絕非一人所為太過牽強。 強暴、脅迫、非法取供之自白不能當作證據。 現場未留有其他被告之指紋、血跡,足認當時其他三人不在現場。 當你先入為主認定一個觀點時,你會找很多相同理由來附合;與你立場不同的相關證據,你往往會視而不見。 偏執的人們,往往相信那些似是而非的說法。 一個人砍了七十九刀手不會酸真的是異於常人,如果殺一個人要用七、八十刀的話,那殺人就真的是一件很累人的事。 非法取供的自白就一定不是事實嗎?每個被告矛盾的證詞難道不能成為有罪的依據嗎? 指紋、血跡找不到就代表被告當時不在場嗎?加害人還不知道要煙滅證據?難道要留個紀念品在現場嗎? 往事一去不復返,人生的現在下一秒就變成過去。那天發生了什麼事我們永遠不可能真正知道,就像鐵達尼那天為什麼會去撞冰山一樣。過去的事我們只能想像,我們只能用支離破碎的證據來補強自己的心證。 所謂的無罪代表的意義是什麼? 人是不是他殺的不是無罪的內涵; 被告是不是被冤枉也不是無罪要表達的意思; 當然,被告是不是說謊也不是無罪的可以交代得清楚。 無罪的意思也不是被告三人不該死。 無罪的意思是「罪證不足」如此而已。 蘇建和三人可能殺害了吳氏夫婦,或是分擔了部份的犯行,又或是根本不關他們的事。 只有鬼知道他們幹了什麼事。 另外還是不得不說,那些位高權重又混吃等死的最高院法官,一個無罪拖了二十一年,你們才是司法的禍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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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