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3/11/18 10:51:04瀏覽1264|回應4|推薦12 | |
上圖是簡易版,完整版……篇幅非常多;為了不熄滅看倌您閱讀的動力,剩閒引用兩段「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的草案說明。如果您覺得鄙人粗言有未盡之處,可以前往該盟網址自行印證。 以下節錄「伴侶制度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有鑒於婚姻並非組成家庭與建立親密關係唯一的理想形式,且為了徹底突破傳統婚姻的性別體制,讓不想結婚的人在法律上也有成家選擇,我們參考了法國、比利時、荷蘭、西班牙、德國、英國、加拿大、南非、紐西蘭、瑞典等多國立法經驗,一方面修法推動婚姻平權(包括同性婚姻合法化),他方面另行創設一個符合台灣社會民情與文化脈絡的伴侶制度,只要是兩個年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不限性別,都可以在思慮周全後簽訂伴侶契約,建立家庭;伴侶制度比婚姻更強調彈性,更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意願,因此,將許多權利義務的安排交給當事人協商決定,而不是如婚姻制度般,由法律規範好一整套固定的框架,當事人只能選擇進入與否,一旦進入僅能遵循相關規範。 伴侶制度草案全文:http://tapcpr.files.wordpress.com/2013/11/e4bcb4e4beb6e588b6e5baa61003rev.pdf 以下節錄「家屬制度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探究家之本質,無非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相互扶持照顧之成員間所組成團體,現代社會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視彼此為家人的團體非必為親屬,例如無血緣關係之友伴家庭、病友團體、靈修團體等等,均為適例。 現行民法親屬編第六章「家」第 1123條第 3項雖允許不具親屬身分之多數人自主共同成家,惟綜觀該章規定仍瀰漫父權家長制之封建思想,未盡符合家庭制度民主化之理想與現行社會需求,而有修正必要。為保障同居共財者之共同生活基礎關係並因應現今社會多人成家、經營社會生活之需求,爰廢除強制性之家長家屬關係,取而代之以平等、不以一對一親密關係為基礎、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自主選擇的兩人或兩人以上之家屬關係。 家屬制度草案全文:http://tapcpr.files.wordpress.com/2013/10/e5aeb6e5b1ace588b6e5baa61003.pdf 引用到此。 1.一個人只能找一個人,不限找男或找女,不論結婚或結侶。 那頭要求讓同志合法結婚,這頭說他們不結婚也可以……。那邊嫌婚姻框架太多,這邊又搞另一套制度去架設更多框架……。 2.不同於婚約,侶約可以單方解消。 不是要平等協商、照顧互助嗎?這種連婚約都保證不了的事,一紙可以任意撕毀的伴侶契約輕輕鬆鬆就實現了! 3.伴侶不負性忠貞義務,除非有約定禁止;但最多拿一點賠償,告不了通姦罪。 別去質疑決意廝守終生的人為何不願守身,因為「伴侶」不禁止由親堂表兄弟姊妹擔任(僅禁止直系血親締結伴侶契約),再不叫他們各自出去尋歡,小倆口會亂倫啦! 4.家屬間也沒有性忠貞義務,對外不犯通姦罪;家屬若非親屬,對內即不禁止性交。 寫到這裡,剩閒開始支持多元成家了!舉個正面的例子:海賊王ONEPIECE;主角群各盡職責、支援照護、友愛相親、公平分贓,而且(還)沒有情慾糾葛。 就是有情慾糾葛又如何!小三跑來當家屬,家屬後來變小三,這些都不足掛齒。只要多找幾對伴侶~可以包括男女、女女、男男以及任何由生理男性、生理女性、跨性別、陰陽人等搭配的組合~互相締結,就是個可以任意交換伴侶的超美滿大家庭了。What a wonderful family! 同不同性戀結不結婚要緊個屁,多元成家非推動不可! 是我妖魔化家屬制度嗎?這種拙劣的法案就是允許此等下流的行徑! 要說多元同居、友伴家庭,早就行之有年,會因為缺個法案就面臨解散嗎?外遇出軌、多P濫交更是前仆後繼,沒有法案也讓眾生趨之若騖、樂此不疲。不立法又不影響現狀,立這個法幹尛?鑿出一堆漏洞讓人製造問題,等出包了再來興訟追訴,根本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滔天鉅禍,皆始於微末。談廢死的時候剩閒說過,如果改變不能帶來改善,那一動不如一靜。多元成家也是,照顧不了多少人(即使條件符合也未必申請),衍生的問題卻讓人疲於奔命(協商破裂後再去苦候以和為貴的民事法庭英明裁決)。那麼在乎權利義務,還是不要有伴侶和家屬的關係,大家自在一點。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