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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4 14:51:34瀏覽14035|回應8|推薦51 | |
許多人對「言論自由」這個詞望文生義,以為既然這是我的權利,想要說什麼都沒事,還有人以為那才叫做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 最近有位藝人疑遭網路霸凌而輕生,雖然家屬表示不想追究,但台中地檢署已經主動調查霸凌者是否構成恐嚇,甚至加工自殺罪。一如既往,各種看法和評論紛紛出籠,免不了有些評論會提到「言論自由」,由於許多的評論者對言論自由的定義都沒弄清楚,談論的內容自然似是而非,甚至還有「台灣言論太自由」的看法,更不難看到像是「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到毫無限制」等等論調。 以前台灣的中學生常會在寫作文的時候抄上羅蘭夫人上斷頭台前所說的:「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或許,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必須受到限制的想法因而悄然深入國人心中。況且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胡亂說話的後果,例如刑法有誹謗罪、公然侮辱罪等,於是有些人又將這些說話所產生的後果加到「言論自由」裡來,結果就出現了像「言論自由必須受到法律限制」這種並不精確的描述。 別說一般人弄不清楚言論自由的定義,就連有些法官在判決書上都誤解「言論自由」的意義。例如,陳亭妃在2006年倒扁運動期間原任台南市議員,她與另三位議員因不滿施明德指摘當時國策顧問高俊明「拿人手短」而抨擊施明德「喪心病狂、瘋狗亂咬」,施明德因此提告。法官認為陳亭妃用詞極度負面,且把施明德與狗相提並論「已逾言論自由」,因此判4人要連帶賠償施明德100萬元並在指定的報紙頭版刊登道歉啟事。我同意法官的判決結果,但不同意判決書上「已逾言論自由」這樣的說法。 那麼,到底言論自由是什麼?簡單的說,言論自由指的是發表言論的自由。也就是說,不管人民想說甚麼、或用甚麼方式表達,都不會在還未表達前就受到約束。言論自由是「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如果因為言論的內容讓政府反感就令其噤聲,這和言論自由的原則是對立的。 台灣以前有段時間出版品要先經過審查才能發行,那就是沒有言論自由的指標。現在的網際網路讓公開發表意見的空間與形式變得容易,如果一個人在上傳文章之前不須經過審稿,那就是有言論自由了,而且是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 這裡介紹一個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1971年,尼克森政府的一名官員向紐約時報透露了美國國防部有關美國在越南軍事活動的機密文件。紐約時報於是根據這份文件發表了一系列報導。當時先是美國司法部長打電話警告紐約時報,要求不要再繼續刊登這些報導,後來尼克森政府乾脆申請取得法庭對紐約時報的臨時禁止令。於是紐約時報狀告美國政府,最後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後做出有利於紐約時報的判決。判決書說,雖然國家正處於戰爭時期,而且紐約時報公開的資料本應屬於機密文件,但美國法律和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保護人們言論自由的權利,政府要求對紐約時報的報導實行事先限制的理由不充份,因此政府一方敗訴。從這個判例來看,言論自由指的是發表言論的自由。 但是,言論的內容必須由發言的人負起法律責任,也就是文責自負,人們必須對公然侮辱、誹謗、恐嚇、或妨害名譽負法律責任,這和發表言論的自由是兩碼事。以陳亭妃的例子來說,她辱罵施明德是她的言論自由,她的發言逾越了的是法律的規定,不是發言方式的自由度,所以沒有什麼已逾言論自由的情況。 舉兩個極端的地區當例子,一個人想在北韓公開發表辱罵北韓領導人金正恩的言論很難,因為北韓的傳媒受到政府控制,讓人根本就沒什麼機會發表,所以北韓是沒有言論自由的地區。但是如果一個人想在美國公開發表辱罵、甚至恐嚇美國總統的言論很容易,美國政府不會禁止,也不會事先過濾。可是,一旦一個人公開發表了恐嚇美國總統的言論,難保聯邦調查局不會找上門。但是這並不表示美國人沒有言論自由,相反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很明確的保護人們發表言論的權利。在有言論自由地方,法律不會禁止一個人說話,包括發表會構成違法的談話,法律只是規範發言之後的責任問題。弔詭的是,北韓因為沒有言論自由反而減少人民因言賈禍的機會,而美國保障人民發表言論的自由,反而增加了人民發表言論之後觸法的機會。 總而言之,言論自由是發表言論的自由,但是言論的內容由發言的人自己負起法律責任。對言論自由的定義弄不清楚的結果將會是害人又害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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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