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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是什麼?
2015/04/24 14:51:34瀏覽14042|回應8|推薦51

許多人對「言論自由」這個詞望文生義,以為既然這是我的權利,想要說什麼都沒事,還有人以為那才叫做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

最近有位藝人疑遭網路霸凌而輕生,雖然家屬表示不想追究,但台中地檢署已經主動調查霸凌者是否構成恐嚇,甚至加工自殺罪。一如既往,各種看法和評論紛紛出籠,免不了有些評論會提到「言論自由」,由於許多的評論者對言論自由的定義都沒弄清楚,談論的內容自然似是而非,甚至還有「台灣言論太自由」的看法,更不難看到像是「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到毫無限制」等等論調。

以前台灣的中學生常會在寫作文的時候抄上羅蘭夫人上斷頭台前所說的:「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或許,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必須受到限制的想法因而悄然深入國人心中。況且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胡亂說話的後果,例如刑法有誹謗罪、公然侮辱罪等,於是有些人又將這些說話所產生的後果加到「言論自由」裡來,結果就出現了像「言論自由必須受到法律限制」這種並不精確的描述。

別說一般人弄不清楚言論自由的定義,就連有些法官在判決書上都誤解「言論自由」的意義。例如,陳亭妃在2006年倒扁運動期間原任台南市議員,她與另三位議員因不滿施明德指摘當時國策顧問高俊明「拿人手短」而抨擊施明德「喪心病狂、瘋狗亂咬」,施明德因此提告。法官認為陳亭妃用詞極度負面,且把施明德與狗相提並論「已逾言論自由」,因此判4人要連帶賠償施明德100萬元並在指定的報紙頭版刊登道歉啟事。我同意法官的判決結果,但不同意判決書上「已逾言論自由」這樣的說法。

那麼,到底言論自由是什麼?簡單的說,言論自由指的是發表言論的自由。也就是說,不管人民想說甚麼、或用甚麼方式表達,都不會在還未表達前就受到約束。言論自由是「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如果因為言論的內容讓政府反感就令其噤聲,這和言論自由的原則是對立的。

台灣以前有段時間出版品要先經過審查才能發行,那就是沒有言論自由的指標。現在的網際網路讓公開發表意見的空間與形式變得容易,如果一個人在上傳文章之前不須經過審稿,那就是有言論自由了,而且是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

這裡介紹一個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1971年,尼克森政府的一名官員向紐約時報透露了美國國防部有關美國在越南軍事活動的機密文件。紐約時報於是根據這份文件發表了一系列報導。當時先是美國司法部長打電話警告紐約時報,要求不要再繼續刊登這些報導,後來尼克森政府乾脆申請取得法庭對紐約時報的臨時禁止令。於是紐約時報狀告美國政府,最後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後做出有利於紐約時報的判決。判決書說,雖然國家正處於戰爭時期,而且紐約時報公開的資料本應屬於機密文件,但美國法律和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保護人們言論自由的權利,政府要求對紐約時報的報導實行事先限制的理由不充份,因此政府一方敗訴。從這個判例來看,言論自由指的是發表言論的自由。

但是,言論的內容必須由發言的人負起法律責任,也就是文責自負,人們必須對公然侮辱、誹謗、恐嚇、或妨害名譽負法律責任,這和發表言論的自由是兩碼事。以陳亭妃的例子來說,她辱罵施明德是她的言論自由,她的發言逾越了的是法律的規定,不是發言方式的自由度,所以沒有什麼已逾言論自由的情況。

舉兩個極端的地區當例子,一個人想在北韓公開發表辱罵北韓領導人金正恩的言論很難,因為北韓的傳媒受到政府控制,讓人根本就沒什麼機會發表,所以北韓是沒有言論自由的地區。但是如果一個人想在美國公開發表辱罵、甚至恐嚇美國總統的言論很容易,美國政府不會禁止,也不會事先過濾。可是,一旦一個人公開發表了恐嚇美國總統的言論,難保聯邦調查局不會找上門。但是這並不表示美國人沒有言論自由,相反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很明確的保護人們發表言論的權利。在有言論自由地方,法律不會禁止一個人說話,包括發表會構成違法的談話,法律只是規範發言之後的責任問題。弔詭的是,北韓因為沒有言論自由反而減少人民因言賈禍的機會,而美國保障人民發表言論的自由,反而增加了人民發表言論之後觸法的機會。

總而言之,言論自由是發表言論的自由,但是言論的內容由發言的人自己負起法律責任。對言論自由的定義弄不清楚的結果將會是害人又害己。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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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hing spe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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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
2015/04/28 07:55

有關邏輯的辯證,今天讀到一則古人小啟事,覺得有趣:

Pierre Abélard 青年時期曾到處遊學,後到巴黎跟隨唯實論的學者商薄的威廉(William of Champeaux),但生性好辯,與其師發生激烈爭執;便先後在巴黎近郊的默倫科爾貝埃索納設校自成學派,開始教學生涯。他講授邏輯,並在講學期間抨擊過去的師長與同窗,為教會所仇視,迫使他再度流浪、、、


今人比古人幸運一點的是 比較 沒有宗教的超強勢力迫害, 可以有點說話的自由與空間。然而,「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SJW(sjwang2) 於 2015-04-28 12:22 回覆:

真的,今人比古人幸運了,只是可惜“民智未開”的情況卻仍然存在。同志仍須努力!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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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6 02:13
這篇大陸歷史學家對中國歷史的反省,
以及中國興衰關鍵的演講文,
給自認為中國人的我極大的反思,
在此跟關心一個國家之道的網友們分享部分內容,

===


《如何正確看待康雍乾之世》

http://big5.china.com.cn/chinese/RS/219604.htm



、、

總之,漢唐之所以能夠成為公認的盛世,最重要的是其具有世界上的先進文化和高昂的民族精神,而這是一個民族最寶貴的品格和財富。


二. 【徹底扼殺民族精神是康雍乾三代最大的歷史失誤】


要想正確地評價康雍乾三代的歷史地位,最重要的是應當將其置於世界歷史的總坐標中。
著名美國歷史學家斯塔夫裏阿諾斯認為:西元1500年以前,人類基本上生活在彼此隔絕的地區之中。而在1492年哥倫布發現新大陸的1500年前後,各種族集團之間才第一次有了直接交往。因此,1500年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個重要轉捩點。


、、

由於當時中國整體實力遙遙領先,而歐洲則剛剛起步,中國本來完全有可能發現自己的弱點和別人的優點,進行趕超。
但明朝末年政治動亂、農民起義和清兵入關改變了歷史的進程。1644年清朝在北京正式取代明朝統治以後,中國要發展也來得及,但遺憾的是,清朝統治者使中國失去了整整250年,而關鍵就是康雍乾三代的134年。


【制度是否進步或完善,主要看它是否有利於社會進步與生産力的發展。】


康雍乾的一系列措施都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已經高度集權的封建專制皇權,使數億臣民俯首貼耳聽命于皇帝一人,使各級臣工絕對服從上司,從而使整個國家機器完全僵化,失去活力。
鴉片戰爭後中國屢戰屢敗,【表面原因是西方的“堅船利炮”,實際上清朝這種極端落後的封建專制制度才是根本原因。】



戴逸先生指出“盛世的陰影”主要是四個方面:【閉關鎖國、重農輕商、禁錮思想、輕視科學】。
(補充:根據鄺士元等其他不少歷史學家的說法,清朝玩弄政治手腕,製造民族隔離與民族矛盾,以防這些民族強化與漢人聯手威脅滿族統治地位,更是種下今日新疆、蒙古、西藏的獨立運動不絕的主因)


☞☞
【★我認為最主要的就是一個:以文字獄為代表的極端專制制度徹底扼殺了中國人的思想活力,舉國奴性氾濫,尤其是使得作為社會精英的知識分子噤若寒禪。★】



戴先生説:“扼殺中國人思想活力由來已久,秦始皇、漢武帝就幹這種勾當。自從中國有了封建專制主義,中國人就在被迫做奴隸和奴才,逐漸形成國民的劣根性,而且時間久遠,不易消除”。明朝也搞思想禁錮,也有書籍被禁,有人因文字招禍。問題是清朝的文字獄比秦漢、比明朝要嚴重廣泛的多之又多,時間也長得多,不但規定苛刻,而且面廣,動輒斬首、棄市、淩遲、門誅,甚至滅九族,連已經死了多年的都要開棺戮屍。康雍乾三代,搞文字獄一個比一個歷害殘酷,時間長達100多年。

、、

文字獄最厲害的是乾隆皇帝。在整個清朝160余起文字獄案中,乾隆時期就有130余起,佔全部案件的百分之八十。乾隆時期的文字獄之多和他在全國範圍內徹底清查禁書有密切關係。因此,一些不是文人的老百姓也因禁書而被殺。乾隆時期文字獄的主要案犯,被處以“大律論擬”的就有47例,生者淩遲,死者戮屍,親屬男15歲以上皆斬,15歲以下及女性給功臣家為奴。甚至連張廷玉、沈德潛這些備受乾隆恩寵的重臣,一不留神都會大禍臨頭,其他臣工就不必多説了。整個朝廷上下都是一種精神萎靡的狀態,這樣的朝政還能盛世嗎?


康雍乾三代,尤其是乾隆時期,不但對清朝統治不滿或對明朝有所懷念的書籍統統禁毀,而且連與和朱理學相抵觸的書籍也不得超生。從乾隆三十九年到四十七年,光是浙江就進行了大規模的清查和毀書24次。乾隆一代,全國禁毀書籍“將近三千余種,六七萬部以上”。


【中國落後於西方自然並非自清朝始,但明朝的思想比清朝活躍得多,出現了不少進步思想家,如王陽明、李贄、黃宗羲、東林黨等。也就是説如果不是康雍乾三朝那麼殘酷嚴密的文字獄,而讓明朝已經初步活躍起來的思想界繼續發展下去的話,那麼具有愛國主義傳統的中國知識分子完全有可能認識到中國的問題,尋找到對策,而不會失去整整200年。】


康雍乾之際,憑當時中國的經濟實力與人才資源,完全可以在幾十年內迎頭趕上,比乾隆末期還要晚70年的于1868年開始的日本的明治維新就是一例。


、、


【更重要的是西方的政治環境有利於産生大量的思想家、發明家,而康雍乾時期的中國則根本不允許有自己的思想,自然就不會有思想家、科學家了。】


有的西方學者指出,當時的中國屬於表面繁榮而實質停滯,西方則暫時還貧困卻在迅速發展。事實上康雍乾時期的經濟發展只不過是明末以來的一種恢復性發展,而並不是由於新的生産方式和使用新的科學技術提高的。從乾隆年間到鴉片戰爭僅僅50年,中國工業生産總值佔世界的百分之六,而歐洲佔百分之六十二,中國一下被拋到後面了。
SJW(sjwang2) 於 2015-04-26 12:50 回覆:

謝謝補充!清朝乾三代,尤其是乾隆時的文字獄確實是阻礙進步的元兇。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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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6 02:05
提到言論自由,
讓我聯想到中國的綜合國力與中國的知識分子沉淪史。

(參
《中國知識分子淪亡史
  --在功名和自由之間的掙扎與抗爭》

  真正的知識分子,是知識的探索者、承載者、傳播者、運用者和捍衛者。

  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百家們不僅創造了輝煌燦爛的文化成果,而且,他們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竟然成了此後中國知識分子一座難以企及的高峰。本書將這個時代作為一個座標點,敘述了此後兩千年間,知識分子們如何淪亡。

  其中:主流知識分子們在統治者軟硬兼施的政策下,從特立獨行的士,到「只有韜略、沒有立場」的策士、再到「專為帝王服務」的謀士、最後到「完全按奴才標準設計」的進士,一步步地蛻變;學術從「百家爭鳴」到「獨尊儒術」、從獨創到「為帝王謀」、從儒學到理學、從「格物」到「致良知」、從經世致用到考據,慢慢黯淡下去;在「功名,還是自由」的選擇中,知識分子們步步後退:莊子根本不出仕、嚴子陵堅決當隱士、陶淵明迷途知返、李白左右搖擺、蘇軾終身不離官場、柳永在風月場中自我麻醉、唐寅只能寫一些吃不到葡萄說葡萄酸的詩文;統治者對知識分子的精神摧殘和肉體殺戮,更是觸目驚心。最後,在西方列強到來之際,知識分子與國家一同淪亡。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539188』





如果知道這段歷史,凡是中國人,無不看了扼腕萬分,
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大法官釋字地509號的這段解釋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會成為法律實務界與學界各項考試的最重要考點了!


言論自由是社會的防腐劑,一個沒有言論自由的地方,將可以使得官員不受人民的監督,官員只要把媒體搞定即可,那麼對於控制甚至操作輿論就可隨心所欲而為所欲為。

如此總體來說,
言論自由對於社會的防腐及隨著情勢應變更新,人民的創造發明,
對於綜合國力的發展進步,
顯然利大於弊!



而中國的近現代史國力不斷向下沉淪,跟箝制人民、尤其是箝制知識分子的文字獄有極大的關係。
商紂王把叔叔比干的心挖了,可能是開中國有歷史的時代以來文字獄的始作俑者,

秦始皇的焚書坑儒(被秦始皇遷怒而殺害的方士)揚名中外就不用講了,
齊莊公時代的兩位史官直書「崔杼弒其君」而慘遭崔杼殺害。
漢武帝的閹了司馬遷也是文字獄的著名實例。

唐代總體而言,是一個開放而自信的朝代,魏徵還可以常常惹皇帝生氣,雖然死後不久就被唐太宗把墓碑拆了,總是安享了天年,而君臣也共同創造了中唐以前成為當時世界上最強的國家;

宋代官員受到當局『優待』,不殺士人,言論只會賈禍,而不會斷頭。所以像蘇軾這種不討最高權力當局所喜的官員,也只是被一貶再貶,但是至少還保存了項上人頭及會動的腳留著予以“發配邊疆”;
元代是一個政治高壓的時代,但是元人在進入中國之前,就已經在歐亞大陸東征西討,見過世面,事實上對濃縮漢人文化的儒生抱著極度鄙視的態度,也看不起文人的作用,『九儒十丐』的意思就是知識分子跟乞丐是同一級別是俗仔,再加上不諳漢文,這些蒙古人根本搞不清楚漢人有沒有在罵自己,所以言論的管制其實還算鬆動,造成了這些沒有出仕之路的文人紛紛投入劇作維生,在劇本裡面追求自我實現;

明代開始就每下愈況(這個是原典說法,現代說法據說該改成每況愈下),言論控制就開始越收越緊,東西廠有點類似法西斯,孟子裡面的民貴君輕被和尚皇帝朱元璋從科舉考試的朱熹版本的四書五經裡偷偷刪除,以便於其控制人民,尤其是文人思想;

清代就更別提了,總的來說清朝是歷史上文字獄最為黑暗的時代,
乾隆皇帝還以編撰四庫全書之名連哄帶騙地收繳全國圖書,然後將裡面有批評到少數民族的或不利於少數民族的書加以銷毀,被銷毀之文化寶庫有三千多種,摧殘中國人民面對侵略的硬頸不屈的民族文化精神從此更加喪失殆盡,比秦始皇的焚書還要嚴重得許多。
SJW(sjwang2) 於 2015-04-26 12:41 回覆:

謝謝補充!中國知識分子從春秋戰國時期的思想自由、特立獨行之後就一路退步,統治者對言論的箝制或是因素之一。目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理應造就在獨行思考方面至少超過唐、宋甚至漢朝時期的知識分子,但是看到當代受過教育的人普遍的理盲,似乎問題不全在言論自由。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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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蘭達宣言(Miranda Warning (『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一切將會成為呈堂證供!』很貼切的表明了言論的法律效果。
2015/04/26 00:11
版主說的極是。

言論自由是不可以禁止別人說話,但是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可以被列為呈堂證供。
米蘭達宣言(Miranda Warning (『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一切將會成為呈堂證供!』很貼切的表明了言論的法律後果。

我在其他地方常常說,
言論自由是,你不可以讓一個人不能講話,
但是所講的話不代表不必負法律責任。



====
另外,
補充分享其他網友妨害名譽的侮辱與誹謗的區別,
這在以前要提告法條用錯了可能造成敗訴,現在不會被法院如此懲罰了,所以就隨意看看就好。


簡而言之,

侮辱就是對人。
只要妨害身為一個人的抽象人格有所貶損,都有可能落入侮辱的範疇,例如豬頭豬腦、畜生、垃圾、。
最近這個射程範圍漸漸擴張,近三年被法律實務界認定為侮辱的有遲到大王、沒醫德、歇斯底里、草莓族、腦殘、禿頭、妓女、、。
法律學界則認為罵人恐龍妹都算侮辱,
可以預見不久的將來,極可能說一個人老、胖、肥、醜、長得很抱歉、賊頭賊腦、、都可能入甕成為犯罪者背上前科,只能高度小心。

誹謗是對事。所以說了人家做過什麼敗德的事,只要是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實事件,也都構成被懲罰的要件。

所以評論要對事不對人,
對事還必須是不涉及私德的事,
實物操作上,對於掌握公眾權力的政治人物會被從寬解釋,常常連私德都被拿出來檢驗。


至於被評論到的人,
也不必急於動怒自己氣死或者沮喪自己尋死,
造成親痛仇快的局面,
冷靜看清楚對方的批評有沒有道理,
還是價值觀的差異,例如他硬要說『黃色「是美,你認為『黑色』才是美。老實說這類意識形態問題就沒什麼好爭的,頂多就是盍各言爾志大家聲明立場就算了。
至於人家的批評有道理的,
應該要明白感謝人家讓自己又成長茁壯了,今日之我又比昨日之我有所增進,道謝是做人該有的禮節。
人家的批評沒道理,
就想想對方到底是違反事實的經驗法則、還是違背論理的邏輯法則(依我看多數人常是兩者兼而有之),
加以從容不迫地明確指出對方的謬誤,
就是對惡意侮辱或誹謗者酌予懲罰,
興訟留到後面再用就好。

====

最後附上關於言論自由,實務界最重要的解釋,大法官釋字第509號。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者,科予不同之刑罰,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範圍。
①美國杜魯門總統丟兩顆原子彈給日本,送蔣介石給臺灣!
②228事件國民黨警備司令柯遠芬説:『寧可枉殺99個,只要殺死1個真的就可以!』
③中正廟牌樓正名先總統石崗一郎紀念歌收尾:『反共必勝,建國必成!』
④如果你是公務員,那能撈就撈,能混就混,拖死政府囉
SJW(sjwang2) 於 2015-04-26 12:36 回覆:

說得好!「言論自由是,你不可以讓一個人不能講話,但是所講的話不代表不必負法律責任。


nothing spe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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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5 23:18

以我常和網友(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朋友們)的討論(大部分的conversation不到辯論的程度,所以只能說是討論)觀之,我常感慨,癥結常因邏輯出了問題而起衝突; 凡人看了「言論自由」這幾個字,腦中的直覺是: for all「言論」,I should have all the 「自由」;而不自知 I should NOT have all the 「自由」for all the 「言論

當真是教育失敗 (I should have narrowed it down to: 數學教育失敗),造成理盲的社會,才有這麼多人為一些事吵成一堆,卻總也找不出結論來改正。

SJW(sjwang2) 於 2015-04-26 12:35 回覆:

同感!邏輯出了問題是癥結,不但遇事吵成一堆,遇上胡說八道的政客更是無力分辨。我在這個部落格寫些例子,就是希望有多一些人一起來關注這個問題,也有幸遇到志同道合的好友。


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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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5 13:04
言論自由最終是要走向法律來評斷,但是法官本身的立場及素質往往受人質疑,或是攝於大眾而未能站在持平地位,其影響這個社會的發展是極為明顯的。台灣的法官經常做出的判例,就是帶有自身立場的判決,對於台灣的言論自由造成極為不好的方向發展。
SJW(sjwang2) 於 2015-04-26 12:32 回覆:

是的,不過在目前的制度下產生的法官就是這樣,只能希望他們自求進步了


VS Alw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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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5 11:14

大概可以體會小女生承受流言紛擾的痛苦, 但那麼漂亮可愛的生命, 不為愛自己的人活, 卻為了不值得的人死.

網路世界的言論自由該受到保護, 誹謗和妨害名譽也該受到懲戒. 小女孩該走法律途徑, 找出匿名謾罵的真兇, 為自己討公道.

或許是該落實各網站身份"註冊"制度的時候了. 

SJW(sjwang2) 於 2015-04-26 12:31 回覆:

同感!走法律途徑為自己討公道應是最佳選擇,只要到警察局報案警察應該都會幫忙找出匿名謾罵者的真實身份。


維他命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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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4 17:52

言論不是不能自由,但也要為言論自由負責,如果每個人寫一些五四三前,都可以想想寫這些是否違反誹謗、人身攻擊或是不實造謠等法律規範的約束,想當然爾就不會寫一些離譜傷人的東西。

如果有人問,法律根本是個屁,那也好,另一種檢驗方式就是,寫之前先問問自己,我寫得這些文字,如果別人也用同樣的方式對我這樣寫,我能認同嗎?我能說你跟我觀點不同,但我還是堅持我的想法,還是根本看到這些內容就讓人憤怒大罵對方是混蛋,我一定要告他!?

又或如果自己寫得東西如果不是在網路上寫,而是在同學家人面前念出來,我可以侃侃而談我為什麼這樣寫嗎?還是內容荒唐的連我自己根本不敢在同儕家人面前說出來,只敢在電腦營目前匿名放炮傷害別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就真的奉勸一句,關掉網頁,別寫了吧~

SJW(sjwang2) 於 2015-04-26 12:28 回覆:

是的,如果這社會裡的多數人都能反躬自省,這社會一定會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