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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07:46:00瀏覽1084|回應8|推薦78 | |
“我就是隱匿事實及歸責於你,你奈我何?” [知法篇(二)] 醫學報告、生態報告、…。「報告」二字:顧名思義,是專業與權威的象徵,係見諸於文字,可經任何質疑與提問的研究結論。 一則精闢入裡、見解獨特的「報告」,必然是歷經反覆研析、實驗…,可說是千錘百鍊下的重要成果歸結,其可能是日後專案研究,引用、…,參考資料重要來源。更遑論是肩負飛航事故調查重責大任、研析失事肇因,進而執行相關失事預防及飛安改善措施,以避免類似事故之再發生,出自於國家機關(行政院飛安會)所製作的「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至此,試想:一則悖逆規定,隱匿與竄改事實、錯誤連篇,絲毫經不起他人質疑與提問的研究結論,還能謂之為「報告」? 知法之二:飛航事故調查,除了「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還有其他作業程序? 根據飛安會之事故調查法規,明文:「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為本會執行飛航事故調查作業之依據及遵循標準。」(摘自飛安會官網)。 對航空充滿憧憬,亦從未接觸過飛航事故調查的朋友,謹根據飛安會令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即輕易瞭解:「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之撰寫,係主任調查官依據場站之目視助航設施,對照「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國際民航公約第14號附約」、「機場設計手冊」、「美國聯邦航空署AC」…等規定,復再根據飛航資料紀錄器(即黑盒子)、訪談、(滑行)測試等事實,完成上述二報告。飛航安全組亦根據上述規定、事實資料與報告結果,遂行相關之失事預防及飛安改善措施,以避免類似事故之再發生。 —屬楔子或蠍子的飛航經過? 一則自欺欺人的撰寫規定 陳姓主任調查官必須根據黑盒子紀錄,按「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附表4H-1-4(飛航經過檢查表)之規定,將航機所遭遇的狀況,與飛行機師眼見情形、飛行機師處置,清楚明確且完整無遺的呈現在「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第一頁之飛航經過(如文章之楔子)內。 上述規定,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確實遵循了? 拿出證據! 誠如前文所述:「除了黑盒子,還有其他物件可當飛航事故調查依據?」同理:『事故調查,除了「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還有其他作業程序?』 就「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顧名思義乃眼前所見之事實,但事故地區之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錯誤(含應設置而未設置)、資訊標線應繪設而未繪設、勤務道路內設置滑行道邊燈…等具體嚴重錯誤,卻未見隻字片語於事實資料報告! 此舉是置若罔聞?是自欺欺人? 該舉豈非是GE028之飛航事故調查不適用於令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 誠如前文,知法篇(一)所述:黑盒子,乃一五一十的忠實記錄著飛航事故前、中、後的點點滴滴。換言之,隱匿黑盒子紀錄的「報告」,其飛航經過(含詳細經過、處置及結果)怎可能會有人為操作「組員彼此間確認場站設施的對話與塔台管制人員的連繫對話」及有關天氣、機械、航管、場站設施等等,實與本次飛航事故息息相關之事實記載? —獨受青睞與獨樹一格的GE028「飛航經過」,處處是遭受質疑與提問的研究結論。 見諸於規定與文字下,誰也別想賴!即使想賴,也賴不掉。 遍查國內外飛航事故調查之歷案報告,GE028之飛航事故調查實獨樹一格,飛航經過竟毫無『詳細經過(天氣、航管、場站設施(註)及飛行機師操作之詳實記載)、處置(飛行機師查閱航圖、提示,滑行中持續就剛完工啟用之資訊指示牌、滑行道實施確認、與管制人員通聯確認事)及結果(設置位置錯誤的資訊指示牌與滑行道邊燈,竟引導航機轉入其所指示的滑行道9秒後發生事故。) 』…!!! (註):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錯誤(含應設置而未設置)、資訊標線應繪設而未繪設、勤務道路內設置滑行道邊燈…等。 GE028獨受青睞與獨樹一格,豈非怪哉? 睡著的飛安會委員會委員? 未根據黑盒子紀錄撰寫的飛航經過,正如浮萍一般,毫無“根”據。試想:一則毫無「詳細經過、處置及結果」、不知所云的「飛航經過」竟能通過該會第98次、第102次委員會議審核,更於96年8月10日通過對外發布「飛航事故調查報告」! 試問:呈現在委員會委員、飛航事故研究者、讀者…,眼前的「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第一頁飛航經過,還能稱之為「飛航經過」? 再問飛安會委員會委員:審議期間,面對毫無「詳細經過、處置及結果」的飛航經過,難道不感覺奇怪? 事關你我身家性命與財產安全,及避免類似事故之再發生的飛安事故調查,竟淪為這副模樣,實為可悲、可嘆!怎不令人惋惜!再者,聲名被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賣了,都還不知道? 睡著了? 至此,飛航事故調查法第5條(調查目的):「飛安會對飛航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故之再發生,…。」徒為華而不實的條文,且自欺欺人,毫無意義。進一步言之,現今各圖書館所見之GE028飛航事故調查報告,顯然就是胡謅、瞎扯、矇騙與荒誕無稽的集合體,還有研究、參考的價值? 試問飛安會委員會委員:飛航事故調查,除了「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還有其他作業程序? 再問:悖逆令頒「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從事的調查,能稱之:「飛航事故調查」?能找出事故肇因? 能避免類似事故之再發生? 又問:不實的「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如何遂行「失事預防及飛安改善措施」? 就飛安會信誓旦旦直稱:「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為本會執行飛航事故調查作業之依據及遵循標準。」 唯對照上述飛航經過,身為飛安會委員會委員的你們該哭,還是該笑? 再就飛安會自詡“獨立、公正、公開及透明化”之調查原則,顯然已遭身負飛航事故調查與飛安改善重責大任的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這兩位失職、失責的人玩完 —蕩然無存! 上述二人知法(本篇),玩法與枉法(待續),使「專業、公正、超然及獨立、公開與透明化之調查原則」的美夢成空,淪為笑語! 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謹記:「正人先正己」 當你食指指向我:「我就是隱匿事實及意圖歸責於你,你奈我何?」”也就是你面對另外三隻指頭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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