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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3 20:49:59瀏覽1037|回應3|推薦100 | |
「因CVR(黑盒子)已記錄飛行機師確認資訊指示牌、滑行道,故「飛行經過」有關查閱航圖、確認資訊指示牌等事,則不需重覆再提。」-該辭竟然是飛安會的答覆。飛安會你失職與惡質到了極點! 承前文:「保留證據」竟然是飛安會的答覆!……。接著 …………………………………………………………………………………………… 飛安事故後,個人由飛安會函送所屬公司之GE028《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草案》,驚覺其第一頁、第1.1節之「飛行經過」(如文章之楔子)竟然草率至僅有航機落地與發生事故兩個時間點,內容竟毫無飛行機師查閱航圖、確認資訊指示牌、確認滑行道等負責盡職事。事有蹊翹,故當下立即檢視歷年飛安事故之《飛安事故調查報告》,竟發覺本GE028之「飛行經過」全文甚至不及任何歷案之1/2!請參閱http://album.udn.com/sirus/148899 鑒於飛安會不允許本人參予調查,故百般無奈下只好請前文所述“沉穩、極具智慧、深知飛安,讓人發自於內心高度敬佩”的教官,轉達個人就該《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草案》最崇高之敬意(強烈之抗議)、敦請飛安會就GE028之「飛行經過」撰寫,應如歷案之「飛行經過」撰寫方式,必須確遵《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之撰寫規定(內容須有“詳細經過、處置及結果”),更應根據黑盒子紀錄,將航機落地與發生事故之間的經過詳實呈現其上,這才是飛安事故調查之精神與目的。 飛安會的答覆竟然是:「因CVR(黑盒子)已記錄飛行機師確認資訊指示牌、滑行道,故「飛行經過」有關查閱航圖、確認資訊指示牌等事,則不需重覆再提。」 堂堂的國內最高飛安事故調查單位,竟做如是惡質、荒唐且又失職與跋扈之答覆! 試問你飛安會,何謂文章之楔子? 為何GE028之「飛行經過」獨受你飛安會青睞,不須根據黑盒子紀錄事實、不需確遵《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撰寫? 再者,若非專業人員,孰人瞭解黑盒子之意? 若非對飛安事故調查有興趣者,孰人會察覺GE028之「飛行經過」僅有航機落地與發生事故兩個時間點,十分可疑? 因此,當察覺蹊翹並再行對照黑盒子(座艙語音記錄)紀錄事實,及相互比較他案之「飛行經過」撰寫內容時,即是印證飛安會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的最佳寫照! 就獨受飛安會青睞之GE028飛安事故而言,今飛安會以似是而非的回答:「因CVR(黑盒子)已記錄飛行機師確認資訊指示牌、滑行道,故「飛行經過」有關查閱航圖、確認資訊指示牌等事,則不需重覆再提。」 按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之邏輯,若此舉可行,則日後所有飛安事故,逕可直接取消《飛航事故事實資料調查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第一頁、第1.1節之「飛行經過」部份。按其邏輯,凡欲瞭解事故發生前之種種情形者,逕赴上述報告之附錄(黑盒子)部份搜尋。 陳姓主任調查官請告訴我們,這是哪一國的飛安事故調查報告方式? 若此舉可行,陳姓主任調查官何需大費周章、辛苦的反覆聽取黑盒子(座艙語音記錄)查證飛行機師CRM作為、反覆對照黑盒子(飛航資料記錄器)查證飛行機師操作、攝製飛安事故現場之事證照片、參照《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FAR及ICAO等規定,撰寫須有“詳細經過、處置及結果”內容之「飛行經過」,繼而再依據「飛行經過」,發展《飛航事故事實資料調查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 今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妄稱:『因CVR內已記錄當事人確認資訊指示牌、滑行道等事宜,故「飛行經過」有關查閱航圖、確認資訊指示牌等事,則不需重覆再提。』 若非無德、無能、不稱職、不專業,即是心存不軌,自始至終心存“隱匿與包庇”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等場站設施嚴重錯誤,圖為民航局卸責,及“隱匿”黑盒子紀錄機師負責盡職的具體事實,以諉過飛行機師者,怎會發表如此令人錯愕、心驚膽寒、失職與失責的回答。 今天,該毫無“詳細經過、處置及結果”,誠屬荒誕無稽的GE028「飛行經過」業已伴隨《飛安事故調查報告》正式發布,故飛安會之方姓飛安組組長,事故調查中你又在做甚麼? 試問,GE028飛安事故是你承接(協辦)的第一個案子? 沒聽過《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FAR及ICAO等相關規定? 飛安會你太惡質了! 今天把自己弄得這麼難看,處處須以無厘頭與荒誕無稽之說圓謊與自欺欺人,飛安會實該謝謝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因此,何苦把他們當寶看待,值得嗎? 遭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青睞的GE028飛安事故,您知道他們為何要“隱匿”黑盒子紀錄,違反《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撰寫GE028「飛行經過」的原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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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