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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5 19:28:18瀏覽1524|回應5|推薦6 | |
國家賠償案,小蝦米勝訴了!「肇因」豈能「倒果為因」? 國內唯一小蝦米告大鯨魚的飛安事件,GE028機長的我在毫無外援,獨力奮戰二年之後,於(97)年的11月5日及98年7月15日宣判,獲得勝訴!本國家賠償訴訟案判決,最具意義的指標即:法院推翻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以下簡稱飛安會) 『飛航事故調查報告』有關肇因之結論,判決書直言:“偏袒民航局”及“飛行機師確遵滑行規定”。 法律層面上,「飛安事故調查報告」從此有了新生命,該報告是會被擺置在檯面供審核、監督的。事故調查豈能成為一言堂? 豈能憑個人意識,任意逕行論斷與呼風喚雨? 就本飛安事件,其勝訴背後所代表意義乃;喚起民航局相關人員負責盡職、勇於任事之精神,及飛安會之飛安事故調查,絕不可以徇私且『倒果為因』,應盡起真正專業、公正無私、改善飛安之決心。因為;機場場站設施,它關係著你我生命、財產安全。 本飛安事件之國家賠償訴訟事件成為國內唯一的案例,這是我期望之事。飛行機師是弱勢族群,惟我們絕不容許被惡意對待與任意抹黑。 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就飛安事故當夜 (94年7月19日)之新聞報導(TVBS、三立新聞台…)及次日(20日)之新聞媒體 (聯合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等)刊載有關飛安會與民航局在黑盒子根本未解讀,但肇事原因顯與該交叉道路前之資訊指示牌等有關下,逕行惡意與不實的指摘:“機師因不熟悉停機坪地形,疑因停錯機位,…應該屬於人為疏失。" 個人秉持著不僅是為個人清白、名譽、與信用平反,更是為國內弱勢的飛行機師、後艙工作同仁,及無辜的乘客他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及渠等背後之家庭而戰。唯有尋求法律途徑,飛安才能獲得真正受到重視、我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才能獲得保障。 諸多的飛安事件案例,太多太多令人怵目驚心、血淋淋的事件,皆因維繫飛安的重要環節鬆脫所致。 GE028飛安事故之回顧: 就民國94年7月19日海棠強烈颱風侵台次日之夜晚,發生本 GE028班機之飛安事故;乃因該機滑行經過之區域裡,屬於“飛安"之環節多處鬆脫所致。本班機係 94年7月7 日0000時起,松山機場N1滑行道、停機坪場站設施啟用後,唯一的一架受令沿 E、CC、N1、EH滑行道滑行,使用該 N1滑行道之班機。 當天;為海棠強烈颱風侵台次日,時而滂沱大雨之夜晚。 此一應該設置卻未設置的錯誤,即為肇致本飛安事故,飛安環節鬆脫與「肇因」之起始端(為飛安會事後指正事項之一)。 當班機在 CC滑行道時(寬22.5m),飛行機師所見的資訊指示牌後方66公尺,第一條東向與 CC滑行道交叉的交叉道路(寬25m) 一、非但不是資訊指示牌所標示的“N1滑行道”! 反而是比 供飛機滑行所用的CC滑行道,還要寬2.5公尺的“汽車勤 務道路”。 二、該資訊指示牌所指示的“N1滑行道”,竟然位於第二條 交叉道路,即勤務道路後方103公尺處! 且 三、該勤務道路內,竟設置了屬於滑行道所專用的滑行道邊 燈。(詳如個人相簿內之事證) 四、塔台未盡監看與確認航機操作,當本機呼叫“GE028 現 在右轉 N1”時,本機距真正的 N1滑行道約138公尺 (以當時速度約55秒抵達)、勤務車道約31公尺 (約13秒 抵達)”。本機在獲得塔台回應“抄收”的41秒後(即進 入該資訊指示牌所指示之道路9秒後),發生機翼碰撞停 機坪照明燈柱,發生飛安事件。 飛安會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及“徇私”與“不公正”之事實: 鑒於飛安會94年11月『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呈現明顯之“徇私”與極度“不公正”行為,故GE028機長謹根據「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簡稱「規範」)規定如:5.4.3.1、5.4.3.7、5.4.3.8 …等條文,終迫使飛安會在義正辭嚴及具體事證下,於96年5月與同年8月的『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中,出現了松山機場資訊指示牌等場站設施不符「規範」與錯誤之處。(事證於個人相簿內) 就94年11月25日的『事實資料報告』,上述各項嚴重錯誤: 一、為何未出現任何隻字片文? 原因? 二、若該『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認為不具因果關係,惟 在『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卻又具因果關係? 原因? 飛航事故調查法第5條明文︰「飛安會對飛航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故之再發生,…。」 不定時炸彈事證:就飛安會之『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與 『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其 一、【飛航經過】 完全違反該會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 定要項。內容截然不同於任何飛安事故歷案撰寫方式! 二、【天氣資料】 竟不同於機場氣象中心發布之資料!來源不明,且刻意 降低飛安事故當夜與提昇滑行測試之累積雨量。(偽造 文書) 三、【座艙語音錄音抄件】 竟隱匿事故前、後部分重要之抄件內容! 四、【飛航資料記錄器】 竟悖逆航機保持於滑行道中心線之事實! 五、【場站設施】 竟隱匿系爭地區之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設置位置錯 誤,及有關該設置的資訊指示牌未設置、該繪設的資訊 標線未繪設、勤務道路內竟設置滑行道邊燈、勤務道路 與CC滑行道交叉處前未設置道路等待位置指示牌…等, 顯而易見,僅以目視即可發覺不符合『規範』規定的嚴 重錯誤,竟然不見任何隻言片語,呈現於報告內容。 就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有關【場站分組檢查表】所列之檢查項目: 飛安會豈會不知: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等目視助航設施,係當夜極重要事證?該『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豈能忽略上述錯誤!甚至未見任何隻字片文? 綜觀該『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內容;除資訊指示牌形狀、大小、尺寸之勘查外,文中竟無任何有關系爭地區之錯誤如: 一、 E、W滑行道與 CC滑行道前,未設置資訊指示牌,其交 叉處前之道面上,未繪設資訊標線。 二、 CC滑行道與E、W滑行道交叉處前,未設置資訊指示牌, 其交叉處前之道面上,未繪設資訊標線。 三、 N1與 CC滑行道交叉處前,未繪設資訊標線。 四、 CC滑行道東側之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錯誤,該資訊指 示牌後方、第一條交叉道路係勤務道路,該道路竟設 置公飛機滑行使用之滑行道邊燈。 五、 CC滑行道東側之資訊指示牌,其所指示之 N1滑行道, 竟位於該資訊指示牌後方、第二個交叉道路… 等等如 此離譜,卻重要之勘查紀錄! 就該偏頗的調查方式與調查報告內容,使系爭地區之錯誤設施,日復一日、年復一年仍矗立在該處。會有那麼一天,當錯誤時、空再次交會在一起時,我們再為駕駛艙內的摯友、客艙內的親友傷亡,自責與內咎時,為時已晚。再多的鮮花、素果、淚水與悼文能喚回他們寶貴的生命? 就文內所述:設置位置錯誤的資訊指示牌、勤務道路內設置 滑行道邊燈、應該設置而未設置的資訊指示牌、應繪設而未 繪設的資訊標線…等重大錯誤,飛安會竟無視民眾之生命、 財產安全,視上述錯誤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聯! (遭法院駁斥,判決書直言:飛安會偏袒民航局) 再就另一實證探討飛安會對場站設施之正確性解釋是否別具意圖,或根本不了解規範! 介於松山機場跑道與 E、W二滑行道之間,屬南北向之滑行道,由東向西計有:E1、EH、CC、WH等4條滑行道。 若『指示 WH滑行道的資訊指示牌,未設置於 W滑行道與 WH滑行道前,反而跨越 CC、EH滑行道,設置於 E滑行道與 E1滑行道之交叉處前。』對照『系爭地區N1滑行道設置於資訊指示牌後方第二個交叉滑行道。』及飛安會稱:合於規範之邏輯而言;上述指示 WH滑行道的資訊指示牌,設置於 E滑行道與 E1滑行道之交叉處前。位置亦正確? 此位置僅符合「規範」5.4.3.15 大於60公尺之規定,惟全然不符合「規範」5.4.3.1、5.4.3.7、5.4.3.8之設置規定。 故飛安豈可淪為一言堂與選擇性的文字遊戲? 當事人致力飛安努力上的重大成就: 當民航局終按「規範」,於松山機場各交叉滑行道前道面,繪設資訊標線,及於 96年12月7日,將CC滑行道東側,設置位置嚴重錯誤,指示“N1滑行道”的資訊指示牌,由原位置;勤務道路前方66公尺,後移100公尺至真正的“N1滑行道”前60公尺,完成該地區(三塊,正、反計六面)設置位置之重整建事。該措施終於消弭了在該地區再次發生,或為機毀人亡重大慘劇之可能。坦言之;這是我致力飛安努力上的重大成就,與終身引以為傲的大事。 「飛安」乃人人有責。飛安絕不是口號,它更是「防微杜漸觀念上」實際的參予,亦是「劍及履及作為上」實際的行動。飛安事故之預防,即如鏈條般“環環相扣",彼此牢不可分,若當某一環節鬆脫時,顯然的;飛安事故亦將隨後而至。 故飛安調查工作若預設立場、徇私與隱匿事實,則“飛安”二字終將只是亮麗無實的“口號”,且更令人憂心的是:該心態與作為就會醞釀及肇致日後另一起,更嚴重及傷亡更慘重之飛安事故。 系爭地區之場站設施,未曾執行過實機滑行試驗(驗收): 根據民航局覆立法院交通委員函詢後,答:『本局目前並無所詢「啟用前檢查」之機制…。』 顯然:該地區之資訊指示牌、滑行道標線、草坪邊之滑行道邊燈與停機坪照明燈…等場站設施,於啟用前、後,有關單位未曾執行過實機滑行試驗(驗收),進以瞭解該地區之場站設施於不良天候時,工作情況及設置位置適當與否?如此重要的場站設施不驗收? 實令人難以想像! 若非設計錯誤即為施工錯誤: 根據民航局令頒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前言明文:『…我國並非ICAO(國際民航組織)之會員國,但民航局仍參照該組織之附約十四第I冊第4版,編訂「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作為我國各機場空側設施與作業之準則。…各項規範內容分為「標準」及「建議」二類,除有加註為「建議」者,其餘均屬「標準」,其強制性如下:「標準」:各機場必須遵循者。』 復就本 GE028事件,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第18頁所述:民航局已將ICAO Annex 14中之「建議(Recommendation)事項檢討訂定為標準措施。換言之﹔松山機場(含國內其他各機場)之資訊指示牌等場站設施,均為強制性「標準」規範下的高規格『成品』。故 一、民航局應確實根據該「規範」規定,從事場站及助航設 施之各項規劃、建設。 二、飛安會應確實根據該「規範」規定,從事場站設施與飛 安事故連帶關係之調查。 就機場場站設施之要求絕對是:工程計畫最完善、工程品質最嚴苛,工程驗收最嚴謹、設施維護與管理最細心。因為;上述要求其關係著無辜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 是以;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資訊標線、機場航圖…等,飛行機師賴以滑行之依據,當設置位置、標示錯誤時,即為嚴重過失與不可原諒之錯誤。 就本 GE028之飛安事故而言:『原本不應該、不可能發生,但卻發生的飛安事件,完全應驗了飛安調查時必舉及航空界人所皆知的「莫非定律」:IF ANYTHING CAN GO WRONG, IT WILL.』。 根據黑盒子 (座艙語音紀錄器抄件與飛航資料記錄器) 佐證下可知︰就航圖查閱、提示、資訊指示牌與滑行道的確認、與塔台的聯繫,前艙飛行機師均確實履行無誤。清楚呈現前艙飛行機師遵守所屬公司相關規定,與負責盡職的一面(錄音抄件中毫無任何與本任務無關之對話)。惟如此嚴謹之下,仍發生了GE028 班機進入勤務道路,造成航機之右機翼撞擊停機坪燈柱之飛安事件。 “路徑指示”的資訊指示牌與“路徑引導”的滑行道邊燈出了什麼問題? 就新航 SQ006飛安事故為例,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就此事件,特發布民航通告AC120-74:『運用所有可用資源(包括航向指示器、航站指示牌、標線、燈光及機場航圖等)以確保航機滑行於指定之滑行路徑』。 復就該 SQ006飛安事件,飛安會報告亦說明:『事故當晚,飛航組員可藉由以下資訊瞭解其所處之機場環境:(一)中正機場航圖 (二)飛機航向參考資訊 (三)跑道及滑行道指示牌』(摘自飛安會之SQ006飛航事故調查報告) 上述說明皆說明資訊指示牌…等,在飛安事件上所扮演的角色及其重要性。又根據 一、國際民航公約第十四號附約對指示牌位置之訂定設計, 旨在使飛機駕駛員滑行時能於適切位置目視指示牌,並 據以正確判斷交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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