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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3 01:54:12瀏覽834|回應0|推薦3 | |
大陸東莞發生台商兩人被大陸工人所殺的命案,被殺的台商家屬暨業者被大陸網友挺凶嫌之舉感到委屈,而見諸報章。 在報導中,這位業者深感委屈說上訴非不賠,對於大陸的網友暨事發時群眾的作法是否有所不滿,雖未親口說出,尚難証實,但其強調殺人的工人是主動提出解除勞資契約,所以資方針對法院一審判決跟東莞工傷仲裁單位所做的決定相差頗多很難接受,而提出上訴。而資方亦以此認為勞資關係已經解除,該工人繼續住在廠區是不適宜的!並且說已經支付薪資、醫療費用暨照護費用。 但就中國大陸的法規暨判決來看,法規規定如發生工傷在一定的評等等級是不能解除勞資契約;某些評等須由員工主動提出,用人單位必須付出一定費用才能完成解除。而在這期間中,雇主不能終止勞工一切正常的待遇以及所衍生的照護費用。倘若涉及義肢的問題,不是一次性的,依照「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會將日後更換的費用依照法定年齡減去發生工傷年齡除以更換年限所得出的次數乘以義肢之所需費用再加上一些法定的賠償費用才是整個的賠償費用,因此會造成法院判決工傷仲裁結果的費用有不小的差距。而這個案件在方提出上訴之後,原有工傷仲裁的結果是否能作為解除勞資關係的依據,還是處於最終效力未定的狀態是值得探究的?! 因此,在法律訴訟程序未完成之前,是否能夠主張勞資契約解除而將該民工踢出廠區是有爭議的,尤其在上訴程序中為之,可以視為一個極不友善且逼迫勞方接受資方條件的一種手段,一旦弱勢勞方因而陷入生活困境,做出激烈之舉的機率不小,且事件發生後獲得社會同情的機率是很大的!尤其是台商在大陸當地生聲名狼藉的狀況下(商周的「台商大逃亡」那期專題可略知一二)! 所以在台灣哭訴抱怨,強調那些已經支付的費用,用台灣的角度來看會認為資方已經做太多了,是個好老闆;但從大陸的觀點來看,所提出的作為都是依當地法令應為之行為,就不會是甚麼天大恩惠囉! 參考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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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