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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4 10:55:53瀏覽866|回應1|推薦6 | |
派遣制原本是用人機構為因應臨時性人力調度所產生的一個方式,由另一個機構負責招募人員提供這些事業機構使用,原應屬於臨時性人力之調度運用。 在現今實務上,台灣的人力派遣不少是由人力仲介業來擔任,其中應該不少是由萎縮的外勞仲轉型而來的,而外勞仲介業的心態跟水準為何,那麼用在國人身上,尤其是那些弱勢勞工身上,也不會好到哪邊去。 再加上企業雇主、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的專業度不足暨掌握了勞工無處可去就活不下去的肚皮問題等等因素,派遣制度就成了生吞活剝剝削勞工的一種制度。 而派遣制度下的員工,是屬於派遣公司的員工(但不是派遣公司的實際業務暨管理人員),雇主是派遣公司,而實際用人機構是使用派遣公司所派遣之人員在該機構服務,故一切勞、健保、薪資發等等的權益上之事都跟派遣公司脫不了關係,這跟仲介是不一樣的。 至於勞動契約的部分,派遣公司為規避資遣、特休........等等的勞基法中權益所為之措施必須符合勞基法中之規定,若以現今不少派遣工作實質上是長期在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派遣公司,因此其所訂定之勞動契約(縱使是三個月一聘之定性契約)依照勞動基準法而言已經是屬於不定期契約,再加上其實質上是否受雇於同一派遣公司(不論實際服務公司或事業機構)都可以做為一個認定之標準。只不過會去找派遣公司的人十之八九都是屬於社會底層,而工作也大都屬於替代性較高的工作,自然就不知去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倘若連勞資主管機構的第一線基層人員都充斥了專業性不慎足夠的臨時性或是派遣人員,那勞資雙方關係權益之保障能夠有多好,恐怕就不是很樂觀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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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