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法演四戒第三句「規矩不可行盡」,是不是叫人不要拘泥於規則?那又該如何拿揑呢? 答:規矩、規則、法律、規約是不能沒有的,否則就成了沒有秩序、沒有軌則的社會,也等於沒有倫理,上下老幼尊卑皆無準則。好比鬧區的路口沒有紅綠燈,每一方的來車都搶著通過,結果誰也動不了,一定要走的話就會出事。所以,交通有交通規則,軍中有軍法,民間有民法、刑法,寺院有清規,佛教徒有戒律,童子軍有守則等等。 任何一個組織體一定有章程和共同遵守的規約,否則不成其為人間。即使動物界也有牠們的規則,螞蟻、蜜蜂的社會就是最好的例子。所以,規則、規矩必須要有。然而,如果拘泥於規則,一成不變、斤斤計較、咬文嚼字行規矩,往往會出問題。 規則、規矩是給通盤的、整體的約束或要求;不過,人有老幼、強弱、智愚、健康疾病、業障輕重、善根深淺之分,在家庭、團體、社區、國家之中,總有一些無法接受規矩的人。這些人是特殊的個案,比如特殊兒童教育有啟智班,特殊成人教育有看守所,吸毒者有戒護所等等。所以,大原則當然要執行,但是執法、通情、達理這三項必須周延。如果法不通情,過於冷酷,人在其中成為物而不是人,大家可能不願參與這個團體。有些特殊的處理法可能不合規矩但合理,對當事人、對環境都有好處,也不會傷害其他人,甚至有益於他人。執法者不要拿著規矩量人,而要衡量把這種規矩用於對方是否合適。
「規矩不可行盡」是用於寺院中的,但是社會上也可以用。寺院的清規很嚴,出家人犯了規矩,原則上當然要加以處理,但不是對甲這麼處理,對乙也非如此處理不可,要依該事發生的情況以及該人本身的背景而定。規矩不應也不可一成不變。 本文摘自法鼓文化出版-<< 聖嚴說禪 >> http://www.ddm.org.tw/ddm/zen/main.aspx?cateid=953&contentid=20327&page=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