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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的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
2011/05/27 12:03:38瀏覽420|回應0|推薦4

今天行政院會通過了「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擴大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的適用範圍,未來公務員涉嫌貪污、包庇犯罪或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都有說明可疑財產來源的義務

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刑度由目前處三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下。

看樣子以後貪贓枉法者務必藝高人膽大,只要不要讓貪污收賄的證據被直接抓到,銀行裡面不明來源的贓款縱使上億元,貪贓枉法者還是沒有要說明可疑財產來源的義務!

馬英九執政都滿三年了,從這部半調子自我閹割的「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就看出馬式的所謂的「社會正義」竟然是如此不堪!

香港廉政公署的「尚方寶劍」,就是沒有「無罪推定」這回事任何官員只要財產與合法收入明顯不相當,就會被調查、究責,這把尚方寶劍威力強大,是香港廉政公署的致命武器。

再從法務部網站上公布的 成立廉政署的構想? 其原始理念竟然源至陳水扁總統於競選期間,有感於民眾對掃除黑金、檢肅貪瀆的殷切期盼,於「司法政策白皮書」中,對於廉政工作的改革,特別提出「制定特別法,建構肅清貪污的特別機構」主張。......

如今諷刺的是陳水扁總統本身就是台灣有史以來已經三審定讞的最大貪瀆犯!因此對於今年720日要掛牌開張的法務部廉政署,實在不必抱太大的期待!

 

財產來源不明罪 擴大適用範圍

【聯合晚報╱記者黃國樑/台北報導】2011.05.26 02:56 pm

刑期上限增為5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修正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即公務員犯下相關刑事罪嫌,而檢察官在偵查時,發現公務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的三年內,如有財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的情況時,可以命其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

過去這項條文僅限於公務員如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及第五條的罪嫌時,才有追究其不明財產的空間,因此被認為範圍過於狹窄,徒具形式,但此次修法則將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許多法律的條文納入,雖然並沒有放寬到任何情況下只要財產不明原因增加,就有說明義務,但仍已大幅擴大了需要說明的義務。

設限是為維護公務員人權 

法務部認為,如果放寬為全體公務員,而沒有任何條件的限制,可能造成公務員沒有任何的犯罪嫌疑,就動輒被調查財產,被課以說明義務,可能有過度侵犯公務員的人權之虞。

而這次修法,也把不明財產來源罪的刑期上限,由三年增為五年,使得這個罪也成為一項重罪。

2011/05/26 聯合晚報】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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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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