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基隆海關案中唯一清白的官員「七年級」的張淵豪而言,有沒有貪汙的標準既清楚又簡單:不接受關說,不拿不該拿的錢,不收受不正當的好處;否則就是貪汙。
但許多接受過高深法律教育、歷練豐富的檢察官、法官,卻把「何謂貪汙」搞得如墜五里霧中,在起訴書或判決書上寫出來的東西簡直就如「有字天書」,結論更往往令人瞠目結舌。
立法委員李俊毅在民進黨執政時期,以赴日考察的名義,向當時擔任勞委會主委的陳菊要求補助費用,最後由健保局和勞委會各補助四十萬元,總計八十萬元。考察後結報費用,只有四十七萬餘元的單據;遂由李的助理莊靜芬,向旅行社要來空白單據,偽製成李俊毅赴義大利、日本等的旅行費用單據,以補足三十餘萬元的差額,報銷掉這八十萬元。
這件案子檢察官不起訴李俊毅貪汙,只起訴了助理莊靜芬和旅行社職員偽造文書。檢察官的理由是:李俊毅聲稱,他有個人花費、送禮、宴客等,開銷已逾八十萬元(又是「大水庫」),皆未向勞委會或健保局核銷;至於助理莊靜芬偽造單據去核銷,李俊毅「不知情也未參與」,所以沒有貪汙的意圖。此種法律見解,與國務機要費扁案更一審的認定幾乎如出一轍;可是,這樣的論斷能站得住腳嗎?
倘若李俊毅所稱「個人花費、送禮、宴客等開銷已逾八十萬元,沒有向勞委會或健保局核銷」的說法屬實,則當補助機關對他要求核銷時,他據實說明並商量變通的核銷辦法即可,何至於要偽造單據來核銷?專案考察日本,怎用赴義大利的單據報銷?而處理這樣的事,竟謂只是助理和旅行社職員勾結偽造文書;出面要求補助經費的立委本人「不知情也未參與」,依照經驗法則而論,其誰能信?更何況,既謂只是公費「補助」參訪,又何可對李俊毅所稱「個人花費、送禮、宴客」的開銷概括承受,而一概納入「大水庫」?再說,參訪幾天,就能夠「個人花費、送禮、宴客」開銷三十餘萬元嗎?檢察官對這些可疑的地方全然無疑,並據此不起訴。基隆關的張淵豪一定感到疑惑,社會也一樣不解。
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遭起訴利用「安亞專案」,詐領了五十萬美元機密外交經費,法院一審判決無罪。本案的重要情節是:國安會和外交部均無該專案的詳細檔案,當年是由邱義仁僅以一紙「國安會秘書長函」的方式行文,要求外交部撥入指定帳戶;再由當時外交部政次高英茂在國外以電話指示秘書辦理,且改以五百張、每張美金一千元的旅行支票支付。這批美金支票送到邱義仁辦公室,邱義仁承認收到,卻稱不記得由誰取走。事後調查,這五百張美金支票有部分在美國賭城飯店兌領,部分在某國兌領,部分尚未兌領。
法院判決無罪的理由指出,從旅行支票已兌現日期和地點來看,該期間內邱義仁都未出國;部分已兌現的支票上簽名,和經手者在該專案第三期款收據上的簽名,與高英茂達成協議的合議書上簽名、第四期英文收據上的簽名,及該人士入出境我國申請書的簽名「均極相似」,應可認定該批旅行支票是交由該名人士收受無誤。
果然如此,則本案就太奇怪了。暫不談「機密外交」的真偽,僅就偵審程序而論。首先,原先起訴時公布的案情,是「國安會和外交部均無該專案的詳細檔案」;如今法院審理,卻既有部分已兌現的支票可資比對,又有該專案的合議書、英文收據等等文件佐證,然則,檢調人員何以完全不知道、不比對?倘若檢調人員也已掌握這些資料,並經比對而不採信邱義仁的說詞;則法院經兩年的長期比對,竟可得出「簽名均極相似」的結論,院檢調見解何以南轅北轍?反之,若檢調人員均未曾掌握相關資料,到了審理時卻大量出現,這又是怎麼一回事?在「秘密審理」中的「機密外交」,究竟是如何地任人上下其手,搓圓搓扁?
基隆海關的七年級清廉官員,和院檢「認定」無罪的貪汙嫌疑人,這幾天同時出現在媒體上,讓大家見識到司法公信力低落的原因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