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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官判:家人收錢無罪
2012/08/31 22:38:34瀏覽651|回應0|推薦5

昨天聯合報直言集有一篇《這樣也無罪 難怪司法沒人信》,說業者送錢請立委修法,立委即使幫忙,只要錢由家人代收或辯稱是選舉贊助款,法院就可能判無罪。司法對貪汙的見解,總是與庶民百姓有著天差地別的認知,難怪肅貪肅了這麼多年,貪汙弊案依舊層出不窮。

其實台灣法官們會有如此的判決,其實是為自己留一條判例的後路,不是有一句話「出來混,總有一天要還的」?這和「財產來源不明罪」被立委修成自縛手腳又有什麼兩樣?,

台灣的法官們判案就和放屁沒兩樣!高興放就放,一天放個一二十個都可以,不高興的話三年五年都不放,〈現在稍有變動,「刑事妥速審判法」限制八年一定要放完〉;至於是要脫褲子放,還是穿裙子放,大庭廣眾、眾目睽睽的場合放,還是關起門來放,要放響屁還是臭屁.......都是毫無限制;以前是只要拿錢再放的證據沒有被抓到就好,現在更近一步要「本尊」拿錢才算!至於放了之後臭氣薰天,人人掩鼻而過,台灣的法官們是毫不在意的,馬總統不是一再表示「從擔任總統以來,一向尊重司法,並且極力維護司法獨立放屁的空間,不介入任何個屁,不干預任何個屁」。我們真的要尊重馬總統他「海畔有逐臭之夫」的超然立場!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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