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地院法官許聰元被控審理股市聞人「美濃吳」炒股案時,接受邀宴給吳緩刑,因檢方逾期上訴,許獲無罪定讞;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判許獲賠遭羈押的補償金新台幣15萬4000元。
許聰元被控於民國82年底到83年間,審理「美濃吳」吳京遂炒股案時,受吳的陳姓友人招待餐宴,並在飲宴中提及案情。
法院一、二審及隨後的更審均判許有罪;但全案更五、更六、更七審逆轉,改判許無罪;更八、更九審許又被改判有罪。
但更十審以全案更六審判無罪後,因檢方逾期上訴,判許無罪,最高法院將上訴駁回,全案無罪定讞;許因而請求判決無罪確定前遭羈押的補償金38萬5000元。
刑事補償法庭維持高院認定,認為許的行為已逸出正當社交範圍,違反法官應謹言慎行的規範,有相當疏失,具可歸責的事由,審酌他的身分、社會地位等,以每日2000元賠償他遭羈押77天的天數,許可獲賠15萬4000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