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許聰元被控貪汙,多次判有罪,更審改判無罪,因為檢察官上訴逾期、全案確定;許聰元在偵審期間被羈押七十七天,自認坐冤獄,還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金,要求補償每天最高金額五千元。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許聰元確實多次和案件當事人的員工進出酒店,席間有人請託關說,但仍決定給予每天兩千元的補償金,總計補償他十五萬四千元。當初參與偵辦許聰元貪汙案的辦案人員直呼,「太離譜了」!
台北地院前法官許聰元當年審理股市作手「美濃吳」吳京遂炒股案,被控收賄;一審判有罪,二、三審在有罪和無罪之間擺盪,更九審判七年兩個月,但更十審又以更六審檢方就上訴逾期為由,改判無罪,前年底定讞。
許聰元獲判無罪後,以官司纏訟十六年四個多月,讓他歷經長年訴訟煎熬、身心俱疲,身體及精神都受到重大損害,先依「冤獄賠償法」提出求償;就他在案發之初被羈押的七十七天,以每天五千元金額計算,索賠卅八萬五千元。
去年三月,高院決定以每天五千元的最高額,如數賠償許聰元;但司法院的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認為有爭議,撤銷發回重新審理。
去年八月,高院審酌豪門酒店人員等證詞,認為許聰元曾與吳京遂員工多次到酒店消費,違反法官應謹言慎行等規範;不僅道德有可議之處,而且非國民一般道德觀念所能容許,駁回他的要求。
高院這次依去年新通過的「刑事補償法」,認為許聰元與吳京遂員工多次出入酒店的行為,已逾越一般社會觀念能容忍的程度,因案被羈押,自己也須擔負相當責任;如給予一天五千元補償金顯然過高,決定補償一天兩千元。
許聰元與最高檢察署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後廿日內,向司法院的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