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吳姓員警被控性侵十三歲女童,一審到更一審都判有罪;但因為女童的處女膜未損,最高法院認為應查明員警的「陰莖大小、興奮程度」,若女童不是出於自願,則處女膜破裂機率較高,將案子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雖然女童是在心生畏懼的情況下與員警性交,沒有抗拒,但「上訴人(員警)『陰莖之大小』、及行為時的『興奮程度』為何?原審法院應查明」,判決發回的理由,讓基層法官傻眼,有人甚至批評這真的是「恐龍法官」。
二○○五年七月,花蓮縣警局吳姓員警巡邏經過一所國小,發現一名十三歲女童與小男友逗留,盤問兩人關係後,認為有機可乘,威脅要將她交男朋友的事情告訴家人,用警車將女童強行載走。
吳姓員警在車上先用手撫摸女童,還要求發生性關係。女童因害怕不敢抵抗,但不斷喊痛,被性侵得逞。事後,吳姓員警將女童送回學校。女童的小男友得知後,告訴學校老師,校方趕緊報案,吳姓員警被移送法辦。
一、二審,吳姓員警都否認涉案,辯稱因為女童一直哭鬧,不肯到派出所,才將她載到海邊。女童指控,吳姓員警以交男友的事情脅迫,她擔心爸媽知道,會被嚴厲責打,才跟著對方走,被猥褻時,也因此不敢反抗。
驗傷報告指出,女童的處女膜沒有新傷。但法官認為,性侵過程只有約十秒,且女童與男友對於吳姓員警的指控內容一致,認定員警性侵,重判十一年。更一審時,改判九年。
吳姓員警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近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的法官認為,如果女童的陰道遭插入、抽動,處女膜是否破裂,應考量男性陰莖大小、興奮程度;若是出於非自願性,則處女膜破裂機率較高。
發回的理由、見解,讓許多基層法官直呼不可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