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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收賄證據確鑿也需纏訟十五年定罪?
2010/09/05 00:04:19瀏覽423|回應0|推薦4
  • 2010-08-27
  • 中國時報
  • 【郭良傑/台北報導、陳志賢/台北報導】

     高院法官接連爆發風紀案,司法公信力飽受批評之際,纏訟十五年的前高院法官羅紀雄貪汙案,最高法院認定羅紀雄確實有收賄一百萬元,枉法改判承審被告無罪,廿六日駁回羅的上訴,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奪公權七年確定,年屆七十的羅紀雄確定須入監服刑。      羅紀雄貪汙案更四審時,改判無罪,當時的審判長即是此次涉及法官集體收賄案的高院法官陳榮和。

     最高法院認定,葉隆財將一百萬元交給蔡登旺,有領款證明,蔡登旺也向檢方坦承將一百萬元交給羅紀雄,且有監聽譯文證實羅透過蔡向葉索賄,羅收賄後枉法裁判的罪證明確。

     蔡登旺已依行賄罪被判刑二年十月確定,葉隆財吸毒獲判無罪部分,因羅紀雄枉法裁判,昨天最高法院對羅紀雄判決確定後,檢方將可依法對葉隆財涉案部分聲請再審。

     羅紀雄原是高院刑事庭法官,他在八十四年一月間,利用承審吸毒犯葉隆財上訴案的機會,透過他的前同事、律師蔡登旺仲介,向葉隆財收取一百萬元賄賂後,於同年二月十六日改判葉隆財無罪確定,涉及違背職務收賄貪瀆。

     全案纏訟十五年,一、二審迄更三審,法院均依貪瀆罪,對羅紀雄判刑十一年到十二年十月不等;九十四年五月高院更四審,改判無罪,當時的審判長即是此次涉及法官集體收賄案的高院法官陳榮和。

     陳榮和當時認定,律師蔡登旺在調查局的自白指證,是承辦調查員利誘下的不實自白,無證據能力,不能採為論罪證據。檢方不服高院判決,提起上訴。後來最高法院認定,高院的採證確有違誤,予以發回更審。

     高院更五審再改判羅紀雄有罪,更六、更七審均認定他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奪公權七年。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收賄弊案,由於涉案在押的高院法官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及板檢檢察官邱茂榮仍否認涉案,且行賄的前立委何智輝迄今行蹤不明,特偵組認為串證的羈押要件並未消失,近日可能將向法院聲請對四名司法官延長羈押兩個月。

     檢方昨天提訊蔡光治的「紅粉知己」黃賴瑞珍,據了解,黃賴瑞珍對於行賄過程,依舊避重就輕。此外,何智輝的助理謝燕貞,因說詞仍有保留,檢方也尚未同意讓她轉為「汙點證人」。

     至於被懷疑涉案遭搜索的高院法官楊炳禎、林明俊,外傳特偵組基於辦案需要,已對兩人採取入出境通知。特偵組主任陳宏達低調說,「檢方該要做的措施,都會做。」

     另特偵組調查梁柏薰爆料司法官「北海宴」一事,特偵組證實,檢方已經陸續傳喚過出席「北海宴」的梁柏薰、陳哲男、李文成、謝銀黨等人,至於梁指稱的謝文定、施茂林、蘇俊雄、城仲模等多名司法官員,檢方將視案情需要,再決定是否傳喚。

     特偵組主任陳宏達昨天說,由於何智輝迄今未到案,六人羈押要件及原因都未消失,因此延押的可能性極大。

評語

如果不是因為此次利用高院法官陳榮和集體收賄被抓,法官收賄證據確鑿卻還要纏訟十五年的案子終於定讞下來;否則還會有更九、更十、更十一、更十二審,審個三十年還審不完!

台灣的「法官」,以前叫做「推事」。這原來是承襲古代大理寺的職稱,不過現在卻常被用來嘲諷法官們辦案推諉卸責,不敢面對事實證據獨立判決。看看最高法院這些法官們的更來更去,收賄證據確鑿的都還要纏訟十五年,那收賄證據薄弱的我看纏訟三十年都不夠,你覺得這些「法官」們是不是應該改名回去叫做「推事」們呢?!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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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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