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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7 13:34:57瀏覽3716|回應14|推薦33 | |
來講個簡單故事: 1) A 創投認為 B 公司前景大好,所以大舉投資入股 B 至此,一樁國際上稀鬆平常的交易落幕 創投業者係集合一群投資者資金、投資標的公司,以求在短中期藉由標的公司 IPO(公開上市櫃)或轉售第三者而獲利了結、為原投資者謀求最大回收。被投資公司係因發展初期資金需求而接受創投投資。前來購併的第三者則多半係因市場、產品線、整合發展綜效需求為出發點(私募基金 - Private Equity - 例外)。 上述故事似乎結局圓滿,三方各得所需。但是檢調機構可不滿意:認為 C 找上 A 時,A 一面與 C 談價錢、一面在公開市場上買入 B 股票,等到談成時、持股大增,賣給 C 時「賺太多」、且是因內線而獲利。 於是,已落幕的交易卻衍生出 A 創投負責人涉內線交易被拘 好了 ,檢調打擊經濟犯罪不遺餘力、辦創投教父大案、司法形象大張。但是,咱們來找找本案的受害人,看看這樁可惡的內線交易造成了什麼損失吧?! ‧對 A 創投的投資者(股東)而言,投入 B 公司沒多久、後者就 IPO 了,可稱好 Case;還有 C 公司來全面收購,增加持股後最大化回收,簡直是投資之完美出路(Exit)、豐收。 咦?受害人何在?!無論 A、B、C 之股東,至今也沒有任何一方、一位跳出來抱怨這筆生意。賣家沒有嫌賤賣,買家不覺得買貴了;甚至連也是 B 公司股東(持有其一張股票)的「投資人保護協會」也懶得理睬。 本地防堵內線交易種種規定可謂極嚴:董監事、經理人之關係人、二等親持股變化通通得持續申報。但是,對此類重大訊息之發生時點認定卻寬鬆至極:只有在董事會上談到才算,之前根本不算數。於是,凡欲經財務方式尋求擴張發展的上市櫃公司董監事、經理人、會計師這幾年全部「挫勒等」。 想想看,沒有受害人的大案真不少!愛登報抒發意見的晶圓大老案更是離奇:檢調認為他「損傷投資人利益」,但是投資人們卻經由股東大會追認通過支持晶圓大老的行動、贊同其方式是「為了公司全體投資人的長程利益」... 大家就當做茶餘飯後又一閒話,或是很有「本地特色」的 Business 101 吧。 2007‧12 註:本文內容均係虛構,如有雷同、純屬(不幸的)巧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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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