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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8 11:30:59瀏覽535|回應0|推薦1 | |
雇主應為勞工辦理加保而未加保及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依下 列規定處罰之。
1.雇主不依勞保條例規定,為所僱用勞工辦理加入勞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 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保險費金 額,處以2倍罰鍰。 2.雇主將勞工之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 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3.雇主未於所僱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或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 者,依以上兩項規定予以處罰外,勞工或其受益人因此所受之損失(包括 各種保險給付),應由雇主比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負責賠 償。 4.勞保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3項之規定,查對投保單位員工名冊、 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時,投保單位拒不出示者,處以2千元以上,6千 元以下罰鍰。勞保局經常接到勞工來函檢舉(或有關單位移辦),雇主未 辦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請求賠償案件。
勞保局基於保障勞工權益立場,如查證屬實,均依前開規定處理,故一個人檢舉,牽連到全體,有被罰鍰或賠償相當可觀數字之情形,所以請各投保單位一定要按規定辦理。 勞保局對於各種行業的收入,均定期透過相關管道取得所得資料,並運用電腦加以統計、分析,凡投保薪資有以多報少,未予調整者,勞保局即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金額逕行予以調整提高,以保障被保險人及其受益人領取應有之保險給付權益;惟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對逕行調高投保薪資如有異議,可將薪資帳冊及有關資料送勞保局查證屬實後予以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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