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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3 11:18:29瀏覽682|回應3|推薦0 | |
時間:100年11月28日10時0分 地點: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一.爭議當事人主張 勞方主張:如調解書.公司所訂「運輸處績效獎金實施辦法」.例假日出勤未 依勞基法規定.工資未加倍發給.勞方已向勞委會請示過.勞方之薪 資包含基本工資及變動薪資,績效獎金為變動薪資〈為加班費〉 亦為工資之ㄧ部分,計算加班費應納入一併計算,例假日加班資 方應加倍發給,該辦法明顯違反法令。例假日里程獎金、站數獎 金、送貨量獎金應比照颱風天每公里6元等計算之。 資方主張:資方同意依勞委會民國82年6月4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二四 三九 號函釋,帶回本公司研議,視實際出勤狀況,補足假日出 勤給付不足部份。另外加班費計算部份,公司有2個方案,一是 維持「運輸處績效獎金實施辦法」,二是改為依加班費計算方 式計算,將於公司會議中討論。 二.事實調查:本案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2年6月4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 三二四三九號函釋略以:「雇主使勞工於假日出勤工作,不論 時數多寡。均使勞工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故勞工於假日出勤未達 八小時者,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資方同意 帶回公司研議,視實際出勤狀況,補足假日出勤給付不足部分 (5年部份)。 三.決議事項: 〈一〉勞資雙方就例假日上班工資之計算基準不同,本會將就 勞資雙方提供之薪資資料會勞工局主管單位表示意見。 〈二〉訂於100年12月20日上午10時召開第3次會議。屆時請 資方負責人(或委託人),務必親自列席會議以利爭議 釐清與解決;如無故不列會致影響事實之釐清,本會 建請主管機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 條規定于以處 分。 列席人員: 勞方 :蘇義銘理事長,莊金垣理事 資方:許宗儀協理,楊士賢經理 調解人員: 蘇朝旭委員,鄭翠玲主席,陳新章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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