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爭議發生時間:100年7月28日 勞工勞務提供地(上班地點):台南市善化區 | 受理人姓名: |
當
事
人 | 稱 謂 | 姓名或行號或團體名稱 | 性別 | 年齡 | 職業 | 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地址 | 連絡手機或電話號碼 |
申請人 |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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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永安區保寧里保安街130巷2弄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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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理事長 蘇義銘 | 男 |
| 工 | 同上 | 0982065490 |
對造人 (公司) |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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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21號5F | 02-25379249 |
負責人 | 董事長 歐麥可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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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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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新章 | 男 |
| 自 | 高雄市小港區鳳林路248號 | 0935487408 |
調解方式 之說明 | 地方主管機關已依據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規定向本人說明下列事項: 一、得選擇透過地方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進行調解。 二、選擇透過地方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之方式進行調解時,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三、得請求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調解委員名冊及受託民間團體名冊,供其閱覽。 四、調解人進行調解時得要求其說明身分及資格。 |
申請人確認主管機關已說明左列事項,並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選擇調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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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調解方式 | □調解委員會 上述說明本人已瞭解,並已選定調解方式如左。 申請人簽名確認: □調解人,本人同意由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 轉介團體之名稱: □調解人,本人請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 |
勞方當事人任職日期: 離職日期: |
爭議要點(事實及發生經過): |
本會會員公司將加班費所得(46小時/月),併入績效獎金內發給,公司又未依法列入免稅項目申報,致本會會員溢繳所得稅,公司顯然違反法令之規定,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以保障勞工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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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證據名稱: |
請求調解事項:(可複選) □恢復僱傭關係 □工資 請求金額: □資遣費 請求金額: □退休金 請求金額: □職業災害補償 請求金額: □其他 請求調解內容: |
1.公司應按法令規定,將46小時/月加班費所得,依法列入免稅項目。 |
2.因公司未依法列入免稅項目,致本會會員溢繳所得稅金額損失,公司應予以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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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事件之勞工人數:男 12 人、女 0 人,共 12 人(詳如勞工名冊) |
申請人: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 簽章 撰寫人: 理事長 蘇 義 銘 簽章
中華民國100年8月28日 |
備註:一、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規定,申請人、對造人及代理人、請求調解事項應填寫清楚。 二、調解方式之選定應經當事人簽名確認。 三、附列名冊、說明內容、證據等應裝訂成冊 四、如有訴訟之需求,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協助,TEL:(06)228-5550 地址:台南巿中西區忠義路二段14號8樓 服務時間:08:30至12:00 下午 01:30至06:00 FAX:(06)228-2540 Email:tainan@laf.org.tw 五、若申請人為勞方3人以上時,請檢附勞工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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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指派調解人及調解委員會方式調解者,調解地點有以下2處,請申請人自行選擇:
□永華市政中心(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8樓)TEL:(06)298-3073
□民治市政中心(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世紀大樓7樓)TEL:(06)6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