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一、受理機關:高雄市政府
年
月 日
午 時
字
第 號
二、爭議發生時間:100年7月15日
三、爭議發生地點:高雄市小港區
四、爭議當事人及選定之調解委員:
單 位 收 文 號
當事人
稱謂
姓名或行號或 團體名稱
性別
年齡
職 業
事務所住居所或地址營業所
電 話
簽章
申請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
高雄市永安區保安街130巷2弄29號
(蓋章)
代理人
理事長
蘇義銘
男
工
同上
0911298418
對造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21號5F
02-25379249
董事長
歐麥可
調解委員
陳新章
自
高雄市小港區鳳林路248號
0935487408
五、證據及有關資料名稱:
六、爭議要點(事實及經過)及請求調解事項:
因公司要求本會會員於假日出勤(含國定假日)工作,而公司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加班費,
強制要求會員補休,公司顯違反法令規定,強制要求會員補休。另會員薪資加班費所得(46小時/月),公司未依法列入免稅項目,致本會會員溢繳所得稅,公司顯然違反法令之規定,為保障會員權益,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七、爭議事件之勞工人數:男 人、女 0 人,共 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8 日
申請人: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
說明:
一、若申請人為勞方時,請檢附勞工名冊兩份,勞工名冊應書明勞工姓名、性別、地址及電話號碼,並由個別勞工簽章;申請人若無代理人則免填。申請人為勞資雙方時,請將對造人劃掉。
二、選定調解委員一人請書明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及電話號碼;證據若係證人時,請書明其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第六項欄不敷書寫時,可另以書面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