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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
2011/10/25 11:15:28瀏覽243|回應0|推薦0

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一、受理機關:高雄市政府

月 日

午 時

 

第   號

二、爭議發生時間:100715

三、爭議發生地點:高雄市小港區

四、爭議當事人及選定之調解委員:

單 位 收 文 號

當事人

稱謂

姓名或行號或 團體名稱

性別

年齡

職 業

事務所住居所或地址營業所

電  話

簽章

 

申請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

高雄市永安區保安街130229

 

(蓋章)

代理人

理事長

蘇義銘

 

 工

同上

0911298418

 

對造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215F

02-25379249

 

代理人

董事長

歐麥可

男 

 

 

同上

 

 

調解委員

陳新章

男 

 

 自

高雄市小港區鳳林路248

0935487408

 

五、證據及有關資料名稱:

  

 

六、爭議要點(事實及經過)及請求調解事項: 

   因公司要求本會會員於假日出勤(含國定假日)工作,而公司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加班費,

強制要求會員補休,公司顯違反法令規定,強制要求會員補休。另會員薪資加班費所得(46小時/月),公司未依法列入免稅項目,致本會會員溢繳所得稅,公司顯然違反法令之規定,為保障會員權益,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七、爭議事件之勞工人數:男   人、女 0  人,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8 日 

 

       申請人: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

 

說明:

一、若申請人為勞方時,請檢附勞工名冊兩份,勞工名冊應書明勞工姓名、性別、地址及電話號碼,並由個別勞工簽章;申請人若無代理人則免填。申請人為勞資雙方時,請將對造人劃掉。

二、選定調解委員一人請書明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及電話號碼;證據若係證人時,請書明其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第六項欄不敷書寫時,可另以書面代之。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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