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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4 09:01:57瀏覽379|回應0|推薦0 | |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長、理事、監事每遇會議申請公假公司只以半日公假為準。 未免損及工會理事長、理事、監事公假權利,卒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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