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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4 21:18:33瀏覽579|回應0|推薦0 | |
爭議調解進度
本會與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就運輸司機假日出勤及46小時延長工時,未提列免稅加班金額爭議一案,做勞資爭議調解。 爭議調解日期 一、103年05月06日14:00 二、103年05月19日14:00 承蒙您關心感恩 免稅加班時數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後,免稅加班時數如何計算,邇來已有部分民眾致電該局洽詢。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依修正前勞動基準法規定,「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作業,…,前項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女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惟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其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故女性員工加班費免稅時數已由原二十四小時或三十二小時增加為四十六小時(和男性員工相同),且平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十二小時。 該局並指出,自九十二年度起,無論行業別、性別,每人每月免稅加班時數為平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十二小時,且合計不超過四十六小時之限度內;若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超過十二小時或每月合計超過四十六小時,其超過之部分為應稅時數,應併入薪資所得申報課稅。 另因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生效日為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致使九十一年十二月份免稅加班時數滋生疑義,考量九十一年度勞動基準法修正前後加班費免稅所得時數計算之疑義,僅限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份女性勞工,基於維護女性勞工權益並簡化認定原則,九十一年度十二月份女性加班費免稅時數計算,該局將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一般行業 1、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二十六日期間,合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之限度內。 2、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加班時數同時符合下列二要件者免稅: (1)平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十二小時。 (2)加計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前免稅時數不超過四十六小時之限度內。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 1、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二十六日期間,合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不超過三十二小時之限度內。 2、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加班時數同時符合下列二要件者免稅: (1)平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十二小時。 (2)加計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前免稅時數不超過四十六小時之限度內。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8299&ctNode=407 加班費計算(一) 一、加班費按應/免稅性質分為二種: 1.免稅加班費。 2.應稅加班費。 目前屬於免稅加班費的範圍主要是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每月加班時數在46小時內免稅,超過的時數應稅: 相關法令: 財政部74.5.29台財稅第 16713號 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 說明: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財政部75.3.25台財稅第7537419號 支領加班費免稅標準適用於所有公私營事業員工公私營事業不論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所定行業,其員工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均應依本部七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台財稅第一六七一三號函釋規定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91.12.25.修正)(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按月定額給付的加班費 但有一種情況,即使員工每月加班時數在46小時以內仍應稅,就是如果員工不論有沒有加班,或者是不論加班時數多少,卻都領固定時數所計算出來的加班費,在稅法上則視為變相的津貼,此時在稅法上這就不符加班費的定義,而是算薪資的津貼,屬於應稅範圍。 相關法令: 財政部69.6.12台財稅第.34657號 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不得免稅 貴公司雇用之服務技術人員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 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五、稅法上加班費的查核證據 1.加班費計算明細。 2.加班記錄: 諸如出勤卡、時間報告書、加班申請單。加班記錄最好是有員工加班申請及主管簽核的記錄以及加班起迄時間、加班事由(大部份公司加班記錄常常漏了這個)...等詳盡說明。 3.加班費付款資金流程。 加班費在公司費用中算是較大額的支出,所以也是國稅局審查人員最常查核的費用之一,公司會計或人事應注意加班費在稅法、勞基法的種種規定,依法行事並保留查核證據,以維護公司的權益。 資料來源:淮誠會計師事務所 http://www.trusty.tw/index.php/tw/worker/2011-10-24-08-56-12/608-2012-07-04-08-08-56?tmpl=component&print=1&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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