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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9 09:08:00瀏覽843|回應1|推薦0 | |
這樣看來,「殺雞儆猴,矯枉過正」,是馬英九先生遭起訴前的自誇豪語;在國民黨內動刀改革,修訂「排黑條款」的行為動機。 如今成為北檢查黑中心的起訴動機,真可謂好人不知自己容易欺負,還沾沾自喜的以為自己手中的刀足以完成鋤奸鏟惡的正義凶器。 回憶起去年的三月期間,馬英九還是意氣風發,不可一世的改革派氣息。今年的三月卻可能是馬先生作繭自縛,作法自斃,遭嚐平生最大苦果的難過日子。 早知道國民黨沉疴已久的貪腐和黑金問題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決的功夫。目標遠大,眼高手低的自吹自擂,誇大自豪本來是無可厚非。但是,未能完全認清自己的單純可欺本質和週遭險惡嚴苛的生存環境卻是不可原諒,難以自我彌補的重大錯誤。 倘若特支費起訴涉及馬先生個人在人格上的部份缺陷,那應該就是在自我和環境間的認知匱乏上了。但願遭此人生重大挫敗,能夠深自醒覺,知道從事改革的艱辛和始終如一的困難所在呀! 其時特別案本身的性質介於公務支出或是機關首長特別薪给的分界線。因此,根本上就是一種人性上的挑戰,卻在眼前必須接受司法檢驗的考驗。 換句話說,倘若接受檢察官質詢時的立場預設成是原本在公私不易分明的公家支出費用上,就可以擁有本持人性偏好的「多多益善」、「來者不拒」的心態來「暗槓」這一筆特別公家支出。而是否侵占公款,或是貪污瀆職的部份則是儘可能放心去讓檢方,或是法官去做自由心證,即可以將這原本符合或是違反人性常理的難題丟給「自找麻煩」的司法相關人員去傷腦筋了! 本來就是一道是非不分明,介於灰色地帶的「人性考題」。馬先生又何苦為了自身一時的清白名譽,放不下心來交給必須動腦傷神的人去煩憂和解套就好了呢?可見特支費遭起訴一案件,已經完整呈現馬英九先生的人格修養層次,內在涵養洗鍊的程度了呀! 實不相瞞,世上(台灣)若有發生連謹守公私分際,是非黑白分明地帶的「法匠信念」小馬哥都有機會遭到「貪污治罪」起訴的司法案例,那麼八九不離十,至少也有五成以上的可能性,是該政治議題的本身介於是非黑白含糊模稜的兩難地帶。 藉由北檢檢察官各約一半的人數認為特支費必須追究和可免訴究的討論結果,足以印證我的觀點正確。 此外,倘若依照政府法令規定,特別費可以逕自轉入私人帳戶,並無違法不妥之虞。那麼其後的未用盡餘款,未依規定定期悉(全)數繳回國庫,是否已然構成刑法上所謂的「貪污犯罪作為」呢?將會是全案法官自由心證的判案關鍵。 換言之,檢察官聲稱的「犯罪意圖(犯意)」應該指涉到具有確實「犯罪行為的前提之下」的「犯罪行為動機」。 當然,侯檢察官的認定是未將特私人帳戶內的特支費餘款繳回府庫,即構成確實的「犯罪作為」。但我以為,貪污治罪適用性質應該僅止於「積極(作為)犯」,譬如公務支領上的「浮報公家費用」和「濫領開支項目」。相反的,逕自將「未將私人名義下的公務餘款繳回公庫」用司法訴究,本身聽來就是一件匪夷所思,自相矛盾的離奇制度。倘若訴究罪狀,只能當作是「消極的不遵守既定規範」的私人理財方式。 希望個版上的小馬哥及相關板工板友能夠充分認知我對於特支費的心得和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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