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人所有的房舍是兩年前向前任屋主所購買,但最近新任管理委員會換了一批人,對於已存在有數年之久的本人之陽台外推,因作成落地窗的型式,認為有違住戶管理規約之規定,要我自行拆除;但本人檢視本社區大樓百分之八十的陽台均有外推,只是未作成相同之落地窗型式,新任管委會委員以我的型式與其他住戶不同,要求我在一定期限內改善或拆除,試問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或規約,是否可以做成違反現行法令之規定?又能否因人設事,只要求本人拆除不同樣式的部份,卻不管其他許多有相同違規情形的住戶,請問是否公平?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是指均應符合法令規定及住戶規約之規定,並報備主管機關有案者;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亦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故如問題所示,亦指應按使用執照所載之陽台用途使用,即使為專有部份,亦不得擅自變更為陽台以外之用途。所以,若住戶大會作成違反現行法規規定之規約時,即使報備主管機關仍屬違規,仍有被拆除之可能,並非已作成住戶規約即沒有違法違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