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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4 21:00:09瀏覽912|回應0|推薦0 | |
問:終止耕地租約之相關規定如何?有無對承租人之補償? 答:終止耕地租約除租佃期限屆滿,且出租人收回自耕; 租佃契約屆滿前,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租約: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又,耕地租約藉滿前終止租約應補償承租人之規定為何,按耕地375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出租人將耕地出售與第三人後,應補償承租人土地改良未失效能之部份、尚未收穫農作物及按終止租約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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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