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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Law )
2010/10/11 22:49:41瀏覽480|回應0|推薦2

生活中就是要懂一些法律,法律只是約束行為的標準很容易懂的,況且一個事件相關的法律條文並不會很多。需要時再參照使用即可!

 

遇到任何糾紛或不平的事,最好能和解,倘若不願或不能和解的,最聰明的選擇是循法律途徑來解決,以暴力或恐嚇等非法方式強制迫使對方讓步或屈服的,最終都逃不過「法律」及「天理」的制裁,每個人的一生都有記錄的,真的!休想為非做歹而不會受到懲罰,如犯罪者一旦受到通緝,而後生活就僅能躲躲藏藏到處逃竄,能過安穩自由的生活嗎?之後被抓到判刑,這又是另一處罰;至於「天理」,不是不報,而是早晚都會到。

人,大都是被動的,唯有嚴刑峻罰才能抑制犯罪。

再怎麼嚴刑峻罰,對一般守法規矩的人是無任何影響,反而是在保護守法規矩的人。

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要錯的一方認錯,該賠就賠,該關就關,死不肯認錯的就會被判重一些,仍然還是要賠。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所有的法規都在這裡)

1.      最上面一排按法規類別

2.      民事 => 在左側選擇「民事類暨其關係法規

3.      民事法律條文 =>選擇實體法目

4.      民事訴訟程序條文 =>選擇程序法目

其他以此類推就可查到相關法律條文與訴訟程序

PS. 若有不懂之處可撥打地檢署電話,"訴訟輔導"人員詢問

常用法律條文

民法條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民事訴訟程序條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刑法條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法訴訟程序條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刑事訴訟步驟指導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article?mid=89&prev=104&next=88&l=a&fid=14

刑法11章時效要特別注意,不要因超過時間而無可奈何

80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1、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2、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3、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4、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重點:即使超過上訴追訴權期限,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狀紙書寫指導(也可在法務部網站或地方檢察署查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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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告XXX詐騙侵占背信偽文等罪

告訴人: 黃XX 性別男 住 臺北市XXXXXXXXXXX

  告: 張XXX  性別  住 台北市XXXXXXXXXXX   (PS. 被告之所住之地,可以是其住處或公司地址,檢察官可以聯絡到即可)

理由:

書寫控訴內容並舉證

PS. 內容須直接了當,著重於重要事件清楚描述,可寫但儘量少寫無關案件的比喻。

證據

1.      合資立據影本:1頁。

2.      匯款單據影本:1頁。

3.      買賣契約書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4頁。

4.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12頁。

5.      公告現值、公告地價表影本:1頁。

6.      地政事務所,民眾閱覽<<異動索引>>影本:6頁。

7.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9頁。

(PS. 證據都以影本提供,正本自行留存並多拷貝幾份,以防要用時找不到)

此致 臺灣XX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X X

具狀人 / 撰狀人: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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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狀紙正本(有親自簽名蓋章的)要有兩份,一份給檢察署收發櫃台,另一份的第一頁給櫃台蓋收件章並攜回留底,避免狀紙被某單位弄丟或,再則,弄丟或瞎搞單位可就要負起法律責任。

民事賠償與民事庭裁判費:

第一審總求償金額 x < 1.1%  (若繳不出可寫「訴訟救助」狀,須由法官同意暫時先不用繳,訴訟後就由敗訴一方補繳)

第二審總求償金額 x < 1.65%

勝訴一方可依「判決確定」公文向國稅局申請對方「財產清單」及「所得清單」,並寫「強制執行狀」遞狀附對方「財產清單」及「所得清單」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若是經由刑事案起訴後遞出附帶民事賠償」,則第一審不用繳裁判費,第二審起就要繳裁判費。

網路上PO文訴諸社會大眾(刑法311),凸顯問題才會被重視,才有機會伸張正義!   (可要有百分之百把握,要不然它可告你妨害名譽罪刑法310條哦!)

法律盡可能完善,若有不足或矛盾之處,尚請立法院修法做一些實質的工作與責任,這才是全民之福!全民遵守法律不觸法,社會既能安定並必繁榮。富有之人常做善事,行善最樂,小善亦無妨,讓社會導入良性循環,對全民皆有益。「天理」,不是不報,而是早晚都會到,惡事不能做,切記!且讓一生留有珍貴回憶。

PS. 請多邀請朋友閱讀此文,學習認識法律,保障己身權利。

Rich 黃     2010,10,11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Update: 2010,10,24    所有部落格PO文至今已被閱覽總計 : 21,668 人次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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