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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3 22:42:02瀏覽581|回應0|推薦1 | |
法與尊重Law & Respect 所有的一切皆有「法」,「法」就是規範行為對與錯的界限,當逾越行為界限,就該受到應得的懲罰,這就是「法」存在的根本精神與價值。 有「法」卻蓄意迴避不願去執行,有「法」卻能讓不肖司法人員或政府官員玩弄,這還叫做「法」嗎!既是「法」,就是規範並約束所有的人,而不是單對平民百姓一切依「法」行事,而對司法人員、政府官員、政黨高層、富商鉅子…等,給予特別禮遇或蓄意放縱;一樣一天都是24小時,同樣每天都得吃、喝、拉、撒、睡,只不過是吃、喝在價錢上即使有天朗之別,但在拉、撒時還不是都一樣排掉,有什不同!而睡,在價錢上即使有天朗之別,但在睡的時間與品質是否不同,端看個人的感受與調配。那!在「法」的行為規範上,何以司法人員、政府官員、政黨高層、富商鉅子…等可以時有不同禮遇與對待!誰能信服!倘若如此,乾脆刪除所有的「法」,來個無法無天不就更顯得公平些。 司法人員、政府官員、政黨高層、富商鉅子…等,尚有多位當受「法」的懲罰,而司法人員卻有意或無意的迴避或擱置,擺明就是縱容縱放。若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每三個月要全面檢閱一次,即使檢察官有意或無意的迴避或擱置,頂多在考績上扣些點數而已,倘若私底下有較好的利益,何樂而不為呢!至於法院的一審、二審、三審的時間應該也有進度掌控才是,而為何有些一審已被判有罪的卻還能逍遙法外,過著安穩無慮的生活?這還叫做「法」嗎!一些不肖濫權的檢察官及法官,官官相護,難怪這些枉法瀆職的司法人員就是不怕,就是敢昧著良心,隨意枉法簽結,或不起訴理當起訴的刑案;或胡亂判決民事案。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對廢除死刑不斷的維護死刑犯,支持那些狠心剝奪他人生存權利的死刑犯,她能感同深受那些被殘殺的被害者在受害時的恐懼、驚嚇、痛苦與不願嗎!就如什麼都不的前法務部「不」長王清峰,她也常會說「感同深受」,任誰都無法像被害者與其家屬當下的心情真正的有「感同深受」,頂多是皮毛而已,頂多是惻隱之心而已,一下就過去了!而當事人卻得終其一生心中存在這個痛與遺憾,誰能幫忙化解?又對被害者的基本人權擺在哪?難道就以「逝者已矣」做為借口嗎!難道被害者的生命就不該受到「尊重」嗎!「法」,就是要還給被害者一個「公道」,並給其家屬心靈上一個撫慰與化去些微的傷痛,如此而已。 人間與天地都有「法」,要不然被害者不就可在受害後,自行對加害者以牙還牙,或用更凶狠的方式還給加害者,使其受更大的恐懼、驚嚇與痛苦。天地若無「法」,妖魔鬼怪不就可在人間橫行,到處為所欲為;人間若無「法」,惡人不就可大肆惡行,胡作非為。 人與靈(神與鬼)的差別,人就是多了一個軀殼肉體,但這個軀殼肉體卻是彌足珍貴,也就是人過往後所謂的「金」;因為有了一個軀殼肉體,而得以在人間生活,得以共同享有周遭的一切;雖說人與靈(神與鬼)的世界在於有無軀殼肉體而已,但這個軀殼肉體對每個人而言卻是獨一無二的,任誰都不能傷害與剝奪他人有形體的生命。即使是歐盟與歐洲議會還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也都無權干涉死刑,真正有權力要求廢除死刑的就是所有的被害者與其家屬,不妨請以上那些單位去詳查統計所有的被害者與其家屬,有多少比率同意廢除死刑?至於廢除死刑那些國家,早就是「草菅人命」,完全沒「尊重」被害者的生命,反正「逝者已矣」。 台東的賣菜阿嬤陳樹菊名言:「把錢給需要的人」。一個小人物,一生的大作為,這就是生存的一個價值,一個體驗,賣菜阿嬤陳樹菊因為能體會人生,豁達作為而顯得偉大。相對的「法」也是一樣,「把法用在該罰的人」,法理得以伸張,這也是為公平正義,社會安定的小小作為! 每個人都當受到「尊重」,因尊重而得到和諧。尤其以司法人員更當以其職務為榮,善盡其本份,領全民薪水,為全民的正義把關而努力;不可因個人的意念,或其他的利誘,恣意妄為胡亂簽結或判決。在不能自重的情形下,他人也不會給予相對的尊重,最後落得自作自受的窘境。 一、承辦花旗銀行詐欺、侵占、重利、背信、偽文等刑事案件,枉法瀆職的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高等法院檢察署相關人員如下: 1.北檢雨股檢察官周慶華,意圖為花旗銀行脫罪,一再違法犯紀,最後又不起訴花旗銀行。 2.北檢地股檢察官,袒護雨股檢察官周慶華不起訴花旗銀行,駁回本人的「聲請再議」。 3.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顏大和,縱容高等法院檢察署地股檢察官枉法駁回本人的「聲請再議」。 二、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官官相護,縱容違法簽結,枉法失職等相關人員如下: 1.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吳勇毅,草率辦案,誤信雨股檢察官周慶華謊言,胡亂駁回本人的訴求。 2.北檢列股檢察官陳淑雲,袒護雨股檢察官周慶華及法官吳勇毅,枉法簽結瀆職之刑事案件。 3.北檢律股檢察官郭麗娟,袒護雨列股檢察官陳淑雲,枉法簽結瀆職之刑事案件。 4.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林玲玉,縱容上述枉法檢察官,可以恣意妄為,可以枉法簽結瀆職之刑事案件。 三、承辦國泰世華與匯豐銀行刑事案件,縱容違法簽結,枉法失職等相關人員如下: 1.北檢宇股檢察官鄧巧羚,意圖為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脫罪,簽結當起訴之詐欺、侵占、偽文(國泰世華)、偽證(國泰世華)、背信(國泰世華)及重利罪等罪(國泰世華)。 2.北檢列股檢察官陳淑雲(第二次瀆職,準備再告),袒護宇股檢察官鄧巧羚,枉法簽結瀆職之刑事案件。 4.北檢檢察長林玲玉,一再縱容上述枉法檢察官,可以恣意妄為,可以枉法簽結瀆職之刑事案件。 四、承辦國泰世華民事案件,縱容違法簽結,枉法失職等相關人員如下: 1.士林地方法院,勤股法官張國棟(內湖簡易庭),枉法判決國泰世華A錢不須退還,並於庭上不准本人答辯主張法律權利等情事。 2.士檢安股檢察官薛嘉珩,袒護法官張國棟,枉法簽結瀆職之刑事案件。 3.士檢宏股檢察官蔡如惠(準備提告),袒護薛嘉珩,枉法簽結瀆職之刑事案件。 4.士林地方法院,國股法官方彬彬、馬傲霜、蕭錫証(民事第二庭法官),枉法駁回本人的「民事上訴」,認同張國棟判決國泰世華A錢不須退還,且認同張國棟不准本人答辯主張法律權利等情事。 5.士檢宿股檢察官陳銘鋒,袒護方彬彬、馬傲霜、蕭錫証,枉法簽結瀆職之刑事案件。 6.士檢安股檢察官薛嘉珩(第二次瀆職,準備再告) ,袒護陳銘鋒,枉法簽結瀆職之刑事案件。 7.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蔡清祥,縱容上述枉法檢察官,可以恣意妄為,可以枉法簽結瀆職之刑事案件。 有「法」都已如此,人間若無「法」,不就所有的人都可以無法無天,胡作非為,天下不就大亂了!人世間有「法」,天地間亦有「法」,任誰都不能背離否則皆有其懲罰方式,司法人員休想知法玩法,更休想隻手遮天。 Rich 黃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更多PO文) Update: 2010,06,05 所有部落格PO文至今已被閱覽總計 : 10,357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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