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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步驟
2010/04/07 12:12:26瀏覽2803|回應0|推薦1

刑事訴訟

步驟一、至被告一方當地檢察署收狀窗口遞狀或直接到告窗口聲告(要帶身分證)

告訴:自行聲告或寫狀紙遞狀控告(不用花錢),由檢察官來代替告訴人依法律程序偵辦

自訴:請律師。

「他字」案:屬於未判定案件,尚在搜集資料中的案件。

「偵字」案:屬於正式案件,進一部步做偵查的案件

有證據被銷毀的疑慮時可提出「聲請保全證據」狀紙倘若檢察官五日內不執行或駁回,則告訴人可再向法院提出,在收狀窗口遞狀。

檢察官偵辦後若判定,只有下列三種判定:(但有些刑事案,如:詐欺等是不可撤案的)

[1] 起訴。

[2] 緩起訴 => 被告有權抗告。

[3] 不起訴 => 告訴人有權「聲請再議」,由上層單位做審查並處理,向地檢署遞狀即可。

若偵辦過程中,檢察官在偵查庭上辦案明顯不公,你可填寫「迴避狀」載明人事時地物向地檢署遞狀,還有,偵查庭上亦有錄音錄影為證,並請在狀紙上加一項證據「請調閱XX年度X字第XXXX號,偵查庭上之筆錄、錄影、錄音等記錄」,依此申請檢察官迴避。倘若能百分之一百認定承辦檢察官明顯不公且違法,可順便遞出控告XXX瀆職罪狀紙,不用客氣,提告檢察官瀆職罪,依刑法124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125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步驟二、檢察官若判定不起訴.

告訴人可「聲請再議」,最後須寫 => 此致  XX地方法院檢察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這是遞狀後由原檢察單位轉高等法院檢察署裁決。

步驟三、高等法院檢察署若再駁「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則:

1.      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別傻了,都被駁回,審判敗訴機率太高)

2.      另提狀紙再告,須有新事證 (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一款; 420條第一、二、四、五款,可聲請再審)

倘若能百分之一百認定高等法院檢察署枉法駁回「聲請再議」,請到監察院網站下載「司法陳訴書」建請監察院調查並「彈劾」相關的司法人員。

步驟四、若在步驟二檢察官若簽結案件,則不得以同控訴內容及證據再提告,這不會被受理;但,若有新事證,或新控訴才可再遞狀控告。

倘若能百分之一百認定承辦檢察官或法官枉法判決,最好以簽結書或判決書為證據,並說明如何辦案不公或違法判決的情行,將承案檢察官或法官列為被告,並將承案編號寫於狀紙上遞狀控告「瀆職罪」(刑法第124125),記得要附上簽結書或判決書以及原控告事證做為證據。待這位檢察官或法官被判決枉法「瀆職罪」時,再依此判決要求檢察署重啟偵查原被簽結書或判決的案件。

步驟五、好運的話,碰到明是非的司法人員算是幸運;倘若像我碰到這麼多位不能明是非的司法人員,那也沒辦法?不,以上述情形再告辦案不公或違法判決的檢察官或法官。就繼續告,告到底,如此才能讓司法回歸法律的基本精神與價值。

步驟六、倘若都碰不到好運的話,請到監察院網站下載「司法陳訴書」,依其範本寫於紙上向監察院遞陳訴書,建請監察院調查並「彈劾」枉法的司法人員。

長久以來最根本的亂源是在司法,再來就是立法,有「法律」卻不能彰顯,司法人員自認為自己就是「法律」的大有人在,而恣意妄為,或蓄意拖延,或違法簽結、判決,更令人髮指的是「官官相護」,殊不知司法人員是代表「法律」執行條款的人,須依據「法律」條款行公平公正的事。

對就是對,錯就是錯,有那麼難辨是非嗎?不會或刻意胡作非為,該判刑就判刑關起來!該撤職的就叫那些枉法的司法人員滾回家吃自己,這才能讓社會更有正義公理,才能讓所有人民信服。請不要忘記台灣的「法律」是適用所有在台灣生活的人,當然包括所有司法人員!那你還怕什麼呢!

請轉告親朋好友,有空來閱覽Rich 黃的部落格,一起揪出壞蛋!若不是本人脾氣及修養還好,換作一般人早就被那些玩法的司法人員氣死嘞!

PS. 民事庭法官違法或枉法判決也可以告「瀆職罪」。如Rich 黃控告偏袒國泰世華銀行法官之「控告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國棟瀆職罪」案。 

範本參考「這等司法!(現代"封建"之官官相護~4)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article?mid=67&prev=68&next=65&l=a&fid=14

 

網路上PO文訴諸社會大眾(刑法311),凸顯問題才會被重視,才有機會伸張正義!

(可要有百分之百把握,要不然它可告你妨害名譽罪刑法310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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