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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7 10:01:34瀏覽190|回應0|推薦1 | |
居服鑑定人員的評鑑不公態度惡劣,第一次向相關單位的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反應,說是有懲處該人員,派她過來給我第二次的評鑑,在電話裡給我第二次的羞辱,跟實際上的違反實況的給予高分,意圖讓我失去應有的權利,再向上級反應,又是這種結果,我能期望它能符合我的需要? 遇到執法或施政不公的事,向施政機關反應是正常的,但得到的是有向該人員的單位反應,要求懲處該人員,然後再派那個人來羞辱我,再給我第二次的身心傷害.再向上級反應得到的又是”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結果辦理居家照顧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照顧,爰此,有關居家照顧服務係屬地方政府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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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