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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能可貴的重要判例
2008/03/19 18:10:22瀏覽716|回應0|推薦0

最高法院以誠信原則對抗時效抗辯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曾增勳/台北報導】 2008.02.27 04:47 am
桃園葉姓婦人卅多年前委由同居人向桃園縣政府申購國宅,房地卻一直未移轉登記到她名下;前年她起訴要求縣府移轉土地所有權,一、二審都以超過十五年追訴時效判她敗訴,她上訴三審,結果逆轉,最高法院以誠信原則對抗時效抗辯,昨天改判她勝訴定讞。

通常最高法院如認為高院的判決有違誤,都會廢棄或撤銷後發回高院更審,但本案最高法院沒有這樣做,罕見地「自為判決」,直接改判葉姓婦人勝訴,讓她免於纏訟之苦。

最高法院認為,桃園縣政府依法應將國宅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葉婦,卻怠於執行職務,如今再以她主張權利的十五年時效已過而拒絕移轉房地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葉婦。

本件以「誠信原則」對抗「時效」的法律見解,是最高法院的創見。一位資深法官指出,最高法院的判決引進日本近年來保護弱勢的判例,深具意義,也提醒法官,法律最終目的在於實現正義。

葉姓婦人民國六十四年間委託陳姓同居人申購桃園縣中壢的國宅,國宅蓋好,她即搬入居住,每年繳房屋稅,也於八十年七月還清十五年的貸款。直到四年多前,同居人過世前才告訴她,房地都還未辦理登記到她名下,她要求縣府將土地移轉給她,但縣府拒絕。

縣府認為,葉姓婦人提不出買賣契約等相關文件,無法證明是她買了國宅;且就算是她買的,但她遲至前年十一月才起訴請求,已超過十五年的時效,縣府可以拒絕給付。

一、二審法院依中壢地政事務所的資料,確認葉姓婦人是同一批七十五戶國宅買受人中的一戶,貸款清償名冊中記載的就是她的名字,不過一、二審法院支持縣府的請求權已消滅的主張。

最高法院則認為,葉姓婦人已占有國宅土地卅多年,如果政府機關怠於執行職務,再以逾十五年時效,不移轉所有權,會造成土地所有權和占有分離的事實,徒增紛擾,也和國宅條例的立法意旨相悖,有違誠信原則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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