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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教官官相護什麼才教官官相護?
2018/04/17 22:50:17瀏覽1813|回應0|推薦35

陳鴻斌性騷案 司法院自爆:有人吃了公文 不交出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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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頭殼newtalk |林朝億 台北市報導

2018417 下午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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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鴻斌法官涉嫌性騷擾案,爆發案外案,職務法庭審判長林文舟疑似「吃掉」陪席法官謝靜慧要求更換審判長的公文。監委痛批,「有人霸佔此案」,「不願意交出來」。他們已經將林文舟法官涉及隱匿公文罪移送法務部偵辦。

職務法庭201838日宣判,僅處以停俸1年懲罰,引爆社會批評。司法院在回覆給監察院覆函還自爆,再審陪席法官謝靜慧要求討論審判長林文舟適法性的公文,被知道。這此案外案,監察委員王美玉、方萬富今(17)日上午舉行記者會對外說明。

對於整個過程,方萬富表示,監院就陪席法官謝靜慧38日辭去職務法庭法官一事及林文舟應該迴避一事,再向司法院詢問。

豈料,司法院 411日回函監察院,卻自爆謝靜慧法官32日已透過該件代理審判長林文舟簽呈石木欽,就該案是否應依法官法規定改由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擔任審判長一事,建請儘速召開法官會議,但這個公文居然不見了。

方萬富表示,該案核心問題就是法官法第48條第一項,職務法庭之審理及裁判是以公懲會的委員長為審判長。其次,職務法庭在105年度第1次會議記錄記載,由再審案的代理審判長林文舟提出的臨時動議,會議決議該案因審判長代理原因消滅,回復原事物分配之配置,由林代理委員長堭儀為該案之審判長。也就是林文舟不必代理,回復由林堭儀代理委員長擔任審判長。

司法院回覆公文指出,陪席法官謝靜慧在再審宣判前的32日簽呈,請求儘速召開法官會議。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在1061220日已經到任,該案件代理審判長林文舟代理之原因是否已消失,應回歸原事務分配之配置,「由委員長依法官法第48條第1項任審判長始為適法?」

豈料,司法院在411日回覆監察院公文卻自爆法官會議未召開,謝靜慧的簽呈下落不明。方萬富表示,「本案不是隱匿公文?」「謝法官表示,她的簽呈蓋有職章」,「司法院給監察院的簽呈裡面沒有謝法官的職章」,顯然不是原簽。

司法院覆函也指出,謝靜慧表示,原簽是以「急件」,附在「紅色卷宗夾」,裝入台灣高等法院牛皮紙袋,再以訂書針及職章封緘。

對此,司法院指出,職務法庭書記官長林玉苹打電話給林文舟法官,林文舟回應,「謝法官確實有為合議庭組成之合法性上簽給我,不過,該簽呈所述事涉審判的...核心問題。我也就此事宜,與審判長溝通,因此無須再經過核閱呈轉,而且原簽我已經處理掉了,無法提供」。這有司法院職務法庭公務電話記錄可稽。

方萬富說,刑法138條規定有毀棄、損壞、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的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監察院不允許官官相護,發現有人涉及刑責,應該舉發移送權責單位偵辦。該案有無隱匿公文書,「我們認為嫌疑相當的重」,因此,向法務部舉發,交由權責單位偵辦。

方萬富表示,林文舟法官不知道是當一般法院或行政法院久了,沒有深切瞭解到職務法庭的組成之特殊性。用他自己的認知,「案子在我審理中,這個案子我交出去,觀感如何」來處理。

方萬富表示,司法院也將法官法定原則講得很明白,「指案件審判法官組成需要依據法律規定;憲法82 條也有規定,司法院以及各級法院組織以法律定之」。法官法第48條也規定職務法庭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該規定就是法定法官原則得具體實踐,白紙黑字寫得相當清楚。

對於林文舟擔任審判長,方萬富表示,他是以備考欄的附註為由繼續代理該案審判長,不顧法律位階相當高的法官法第48條規定及司法院職務法庭配置及代理順序表。「顯然是違背法定法官位階的問題」。

方萬富表示,林孟皇法官也投書,林文舟與陳鴻斌於台北高等法院同庭,共有975筆裁判資料;於最高法院同庭計有526筆資料,期間共6年,扣除約8個月,共有1500件案件,兩人是同庭的,關係非同小可,林文舟應該迴避陳鴻斌之再審案。

方萬富表示,該案林文舟法官刻意「不交出來,繼續擔任審判長」,監委認為其適用法官是顯有錯誤的。王美玉也痛批,「有人霸佔這個案子不交出來,甚至隱匿這個公文」、「有人吃了公文」。對於公務體系會發生此事,王美玉轉述方萬富形容「百年來首見公文寫的這麼的露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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