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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造就了台灣成為國際詐騙國家
2016/12/21 21:28:26瀏覽1487|回應0|推薦9

為什麼台灣的詐騙案如此猖獗,詐騙之徒在台灣如入無人之境?!

原因就是台灣政府太無能又失智!

也難怪台灣的詐騙集團,在其他國家行使詐騙被抓,就趕快向台灣的政府自首求救,目的就是希望能引度回台送審,因為,台灣的法官,檢察官最喜歡詐騙案件,因為那是天上掉下來最好的肥禮,

因為台灣司法官,擁有自由心證及獨立審判原則下,既有上方寶劍又有帝王條款保護下,再純潔的人也會被染成貪官!

詐騙案,在台灣法院依法僅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所以詐騙之徒向民眾詐騙數仟萬或數億款項,花個幾拾萬或幾佰萬,就算罪證確鑿也多數僅判個六個月以下徒刑,還得以異科罰金了事。說真格的,比起每天拚得要死不活才能勉強過日子的人們,不去詐騙才是傻瓜的啦!

 

陸治詐騙用重典 台律師:好猛

作者記者洪肇君、林瑞益╱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20161221日 上午5:50

旺報【記者洪肇君、林瑞益╱台北報導】

「好猛的法令!」前特偵組檢察官、律師鄭深元指出,大陸超重的詐騙刑度會產生嚇阻作用,但法官能否判得下去才是關鍵;兩岸律師蔡文彬則認為,這樣的刑度其實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大陸近年詐騙案猖獗,為了治亂世用重典,也是不得已的措施。

曾任新竹、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劉正穆20日表示,他個人認為,大陸最高法、最高檢與公安部此舉是亂世用重典,故意用嚴刑峻法來嚇阻犯罪。

應符合比例原則

台灣過去為遏阻酒後駕車,在《刑法》上推出重典,儘管目前酒駕的罰責超出以往,但仍有人觸法,可見重典不見得能達到嚇阻效果。我國《刑法》第399條第4款,對詐欺罪也有加重其刑的規定,但在實務上,任何法律都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

鄭深元認為,如果以台灣法官獨立審判的現實面來看,這麼重的刑責能否判得下去,他深感懷疑。大陸的法院未來是否真的下得了重手,「有待觀察」。

在兩岸都有執業的律師蔡文彬則相信,大陸很快就會有無期徒刑的詐騙罪判例出現,但財產性犯罪一般不該判這麼重,畢竟法律還要能獲得社會認同,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蔡文彬強調,台灣《刑法》修法之後,詐欺罪的刑責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通用一罪一罰,以詐騙犯通常是長期犯來講,假設一名被告涉及10案,每案判2年,合起來也能判20年,執行刑大概定在10年左右,刑度不見得比大陸輕。只是在實務上,很少有法官下這麼重的判決。

實務上很難界定

依蔡文彬對大陸司法界的了解,兩高一部的《意見》發布後,對各級法院有拘束力,法官只要碰到「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都必須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於「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這樣的文字在案件實務上很難界定,未來可能會造成檢警偵辦、起訴上的困擾。也會讓詐騙犯罪者存有戒心,擔心被害人想不開,於是犯罪者時時活在忐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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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當原則

指刑罰必須與罪責相當,例如「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指《刑法》科處行為人的刑罰種類或刑罰的輕重程度必須與行為人罪責程度相當,大陸翻譯成「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依據這個原則,無論在刑事立法上或在刑事司法上,均須固守超量禁止原則。才能保障行為人的基本權利或自由不受逾越其罪責程度的干預或剝奪;另外,也讓使行為人或社會大眾對於《刑法》明定的法定刑或法官宣判的宣告刑,能獲得致之共識。(洪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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