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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預售屋轉售的可能漏洞 (3/3)
2023/05/02 15:36:30瀏覽274|回應0|推薦0

公司股東將股票設質,就是所謂的出質人,依據公司法第165條第一項規定『股份之轉讓,未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另再依據最高法院判例(六十年台上字第四三三五號判例認為『….但關於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對記名股票轉讓之規定於設定質權自亦有其適用,故非將質權人之本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並將質權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設質對抗公司。….』

我再用前篇文章的例子,老王向A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總房價為新台幣3000萬,簽約及工程款為30%,契約內明訂換約手續費為新台幣50萬元,目前老王依約已支付A公司100萬元,A建設公司該案目前已完銷,一戶不剩。

現老王缺錢繼續繳預售屋後續的工程款,找到老鄭願意借他錢,兩人於是相揪前往A建設公司辦理預售屋的權利質押,建設公司找了名律師,依照民法有關質權規定,讓老王、老鄭及建設公司簽署相關質權設定之法律文件,建設公司也出具一份質權權利書給老鄭,以資證明建設公司承認也接受老鄭是老王之預售屋的質權權利人。

重點來了,該項質權權利書又載明此質權可以背書轉讓,也就是說老鄭若缺錢,可以再將此質權轉讓給其他人(假設是老馬),當然老馬與老鄭也必須至A建設公司完成質權轉讓變更登記。該預售屋完工後,再由老王將房屋於平均地權條例子法規定可轉讓期間過戶給老馬。簡單的說,質權權利書有如支票,只要權利書上沒有禁止背書轉讓的記載,那麼就可以一直背書轉讓直至房屋完工交屋。

很多人對於上述一定會有一個很大的疑問,老王與老鄭,老鄭與老馬間的價金(含轉售利潤)如何交付?對此,讓我敘述一個很不好的實際經驗,答案就在其中。本人一直關注建築業財稅實務及房地市場變化,是眾所周知的。去年當法律規定預售屋轉讓必須納入房地合一2.0版繳納所得稅後,心血來潮地想看看,預售屋的現有買方如何因應?於是就在網路上看到幾個自己覺得也很喜歡的預售屋轉讓的物件,於是就開始與房仲人員接觸洽詢,當問及如何辦理換約時,沒有一個例外,這些房仲人員都告訴我,買方希望與我進行兩部分交割,一聽到兩部分交割換約,我就知道,買方想逃漏稅,而我如果言聽計從依其交易方式與其成交,那我就是協助他人逃漏稅,這怎麼可以!

哪麼到底是怎樣進行兩部分交割呢?就舉上述老王的例子,來說明如何兩部分交割:

老王買預售屋總價是3000萬,已支付100萬元給建設公司。現老王透過房仲要將此預售屋轉讓給老鄭,雙方談定轉讓價格為3200萬(假設不考慮房仲佣金及建設公司換約的手續費等成本因素),也就是說,老鄭要支付給老王300萬元,老王要求此價金分兩部分:100萬元老鄭可以用銀行匯款方式匯入老王銀行帳戶,另200萬元,則老鄭必須以現金交付給老王。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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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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