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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足不落地進出社區
2021/10/22 16:46:59瀏覽2065|回應0|推薦0

有個客戶跑來找我,問我對社區大樓制訂寵物不落地的管理辦法,是否有效力?我跟他說,我是會計師不是律師,或者是調解委員會委員,怎麼會問我呢?這個客戶跟我說,他氣不過,又沒時間與社區大樓管委會周旋,他只想要一個可以反駁管委會的堅實理由,於是我就翻了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只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開會及決議過程合法,基本上管委會制定的管理辦法是必須遵守的。後來,我仔細想了一下我這個客戶的案例,我覺得該管委會的管理辦法有爭議。先舉個例子:

假設你買一棟新蓋好的房子前,特別詢問建商這社區大樓是否可以養狗,建商告訴你可以養狗,於是你就買下了這個房子了。後來,社區召開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 點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授權管委會制定寵物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規定寵物在社區內不能落地。因此,為了符合這個規定,你買了台寵物推車來運送你養的狗進出社區。

我是你的話,我會這麼想:

  1. 如果當初我知道社區會這樣的管制寵物,我就不會買下這個房子。因為對我的居住品質有限制。當時我買的時候住戶規約並沒有限制養寵物及限制寵物行動自由的規定,於是我就買下這房子了,也就買下養寵物及寵物行動自由的權利。除非,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之虞,否則,這是我的財產權及居住權,受憲法保障的喔!若是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可以隨便以多數表決方式來剝奪少數人原有的權利而沒有任何相應的補償措施,那麼法秩的安定性何在?
  2. 若是寵物(狗)落地會影響或妨礙公共衛生等,那麼全國各個公園應該要求寵物不能落地。
  3. 何謂妨礙?必須給予讓人心服口服的定義!管委會必須證明寵物落地在社區內行走與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有直接關聯性,否則,這種不落地的限制是一種不文明的管理辦法。換句專業的話簡單說,也就是管制手段必須符合比例原則,退一萬步試問(抱歉,毫無人性的問),假設有個住戶不喜歡洗澡,身上都是臭味或者是有排泄不能自主的疾病,或者是有妥瑞氏症等,是否管委會也應該制訂不落地或不准進出社區的蠻橫管理辦法呢?或者換一個更極端的例子,假設住戶有人長的奇醜無比,其他住戶的小朋友看大此人常嚇到晚上做惡夢,試問,管委會可以制訂管理辦法,要求該住戶白天不能進出社區或者是必須戴頭套進出社區嗎?
  4. 管委會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母法)授權制訂寵物管理辦法(子法),那麼子法的規定就不能逾越母法的規定,這是基本的法理。法令及規約並未限制(也不應限制)區分所有權人的居住活動權(食衣住行育樂),那麼子法訂定寵物進出社區足不能落地,就會妨礙養寵物人的居住活動權。

我完全可以理解不喜歡寵物的社區住戶對社區寵物的看法,但是我認為這種不落地的管理規定是太過強詞奪理!我認為應該有更好的管理辦法可以兼顧,例如劃出社區寵物進出動線,繫鍊讓寵物沿此動線進出社區。當然,養寵物的住戶,必須清理動線上寵物的排泄物這是不在話下。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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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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