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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16:46:59瀏覽2065|回應0|推薦0 | |
有個客戶跑來找我,問我對社區大樓制訂寵物不落地的管理辦法,是否有效力?我跟他說,我是會計師不是律師,或者是調解委員會委員,怎麼會問我呢?這個客戶跟我說,他氣不過,又沒時間與社區大樓管委會周旋,他只想要一個可以反駁管委會的堅實理由,於是我就翻了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只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開會及決議過程合法,基本上管委會制定的管理辦法是必須遵守的。後來,我仔細想了一下我這個客戶的案例,我覺得該管委會的管理辦法有爭議。先舉個例子: 假設你買一棟新蓋好的房子前,特別詢問建商這社區大樓是否可以養狗,建商告訴你可以養狗,於是你就買下了這個房子了。後來,社區召開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 點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授權管委會制定寵物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規定寵物在社區內不能落地。因此,為了符合這個規定,你買了台寵物推車來運送你養的狗進出社區。 我是你的話,我會這麼想:
我完全可以理解不喜歡寵物的社區住戶對社區寵物的看法,但是我認為這種不落地的管理規定是太過強詞奪理!我認為應該有更好的管理辦法可以兼顧,例如劃出社區寵物進出動線,繫鍊讓寵物沿此動線進出社區。當然,養寵物的住戶,必須清理動線上寵物的排泄物這是不在話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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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