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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這下好玩了! 泰山公司派解任獨董陳敏薰之分析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2023/05/10 11:29:06

一、公司派可片面解任嗎?

原本董事是由股東會選任,要解任理論上也是要由股東會來決議。但因為獨董有資格條件,且違反者屬當然解任,這是為什麼證交法第14條之22第二項規定的原因。因此,就法論法,此種情況解任不用經股東會。(對此,敝所認爲,這樣的規定是沒道理,至少要經董事會決議,為什麼?因爲當時選任獨董時,是由董事會先行資格審查後,再列入股東會議程進而選任;現在若認爲陳敏薰違反獨董之獨立性,即資格有疑慮,當然也要董事會決議!否則,獨董獨立性將更受威脅! 為什麼?獨董因爲怕公司派隨時來個當然解任,很可能在重要議案決議時向公司派傾斜!)

很多人會借用公司法第197條第一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來合理化泰山公司派的片面當然解任。本所認為是橘子當蘋果吃的謬論。公司法第197條第一項規定當然解任,其解任理由股票轉讓有無達1/2之事實明確客觀;反觀泰山公司派解任陳敏薰的資格理由是存有仁智互見的空間,真的不能當蘋果吃來硬坳公司派依法可片面認定陳敏薰存有證券交易法14條之2第二項之事實就給喬下去!

二、被解任獨董束手就擒嗎?

獨董可向法院聲請暫時狀態之處分,先維持住獨董身分,因為公司派片面解任獨董之理由是可以被挑戰的!

三、法院若是同意暫時狀態之處分,公司派後續又反制呢?

這些又將增加獨董行使職權的困難度,而這又讓泰山陷入泥沼。一來司法程序冗長,法院判要是不夠快,讓爭端懸而未決,另一方面,公司仍是依其他法令繼續運作,公司派再發動召集改選董事之股東會,這樣一來,極有可能法院判決確定時候,公司派大勢底定,該改選的已改選,而無法回復原狀。

四、法院判決前,算甚麼回事?審計委員會由全部獨董組成,懸而未決的獨董其参與決議的效力,要怎麼算呢?公司的審計薪酬委員會、董事會決議又要怎麼算呢?

泰山這下好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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