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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山村的治安與人心危機
2010/05/07 12:52:00瀏覽1187|回應0|推薦7

涼山村的治安與人心危機

 

日期:9953日、星期一

地點:瑪家鄉佳義村

人物:佳義派出所吳警員、歷練過龍泉派出所等地方。

 

時間1400去內埔的路上,巧見休假中的佳義派出所吳警員,正在其家院泡茶思考,我主觀的想「他在思考」,因為我走近他那用石板砌成的茶桌時,看到他深鎖的眉間可以夾死一支蟑螂。

 

吳警員看到我好似突然出現在他眼前驚奇的說,何時到的。

 

我可以想像得到,吳警員剛剛已經陷入深層的思考,這是他放假時才會有的狀況,所以他沒注意到週遭環境的變化。我認識的他是,既使人在休假他仍會利用時間反覆思想、反芻某些案子。

 

吳警員重新泡好了一壺梨山茶,我左手拾起杯子,看著那乘滿清翠淺綠的茶水,再用鼻子聞了一聞杯中的茶…嗯的確很香,有點捨不得喝,想歸想然後我連喝了他好幾杯。茶葉泡到第三壺時我就沒什麼興致喝了,因為茶水已經淡而無味了。

 

喝茶當中,吳警員語重心長的說,涼山村最近這10年來發生有殺人案、詐財案、假結婚、手機人頭等案層出不窮,然!更令人憂心的是毒品,槍械的入侵。這犯罪率已是瑪家鄉之冠,也可能是整個排灣族之冠。

 

吳警員說,有次在涼山村巡邏時,發現曾居住龍泉的某些人、某家族,都已搬到涼山村。這些人與毒品、槍械、情色有長期的接觸,甚至是利用所經營的商店販毒、昧著良心賣菸給未成年人賺小孩子的錢。這些人不知何謂道德,所以非常憂心涼山村人犯罪行為加增與人心道德淪喪。這比詐財案、手機人頭案等更為罪惡,因為這會家破人亡。

 

吳警員強調說,他擔心的是,那些人會將在外的惡習帶到涼山,因為她自己小孩有吸毒死亡的,有的交往成分極為複雜,她們不知何謂社會責任,更不會把別人小孩當孩子看,不像我們傳統排灣族會幫忙照顧孤兒、幫忙照顧沒飯吃的孩子。這些人只會把別人小孩當搖錢樹。

 

我聽到這裡,我心都涼了一半,照這樣講,我們涼山村是在姑息養奸,是在為虎作倀、揪有自取…。那我們是不是應該更加倍的努力禱告,祈求天父上帝能改變她們習慣與惡為伍的行為。如果這些罪惡深根在涼山,那會像德國某哲學家所說:「向下沈淪的滑坡效應」,像雪球般越滾越大致一發不可收拾,涼山成了犯罪之城,有一天將如同所多瑪、蛾摩拉罪大惡極,而遭到耶和華所滅。

 

席間,有幾位警員巡邏至民進黨排灣族總召吳彥仁的辦公室,也順便前來拜訪吳警員休假狀況。談話中,我們都在想如何發揮社會力量消彌犯罪。

 

回應

 

聖經提摩太前書這樣提醒我們,67 我們到這世界,沒有帶來甚麼;我們又能從這世界帶走甚麼呢?68 如果我們有得吃,有得穿,就該知足。69 那些想發財的人是掉在誘惑裏,被許多無知和有害的慾望抓住,終於沉沒毀滅了。610 貪財是萬惡的根源。有些人因貪慕錢財而背離了信仰,飽嘗痛苦,心靈破碎。

 

所以我們一定要離開哪些貪財的人,跟她們保持距離,免得我們掉進誘惑裡而沉沒毀滅了。

 

參考書籍,犯罪學、作者  林山田、林東茂,三名書局出版。

 

各學派代表人對犯罪的認識()古典學派

1、貝加利亞:1738年出生於義大利米蘭,貝氏認為,人是自由意志主體,除精神不健全之外,凡成熟之人皆有從理性而行動的自由意志。對於人世間的是非善惡知之甚稔,並有充分自由,藉以從善去惡,使己身遵於道義而行。假如有人竟捨此而不顧,自甘為亂常悖理之舉、反乎道義,即屬違背理性。

 

2、邊沁:1748年生,是英國哲學家及改革家,3歲能讀拉丁文、16歲自牛津大學畢業。衡量是非善惡是以「利益」為標準,凡是與人有利的便是善,與人不利的便是。利害的關鍵在於快樂,快樂即為有利便是善,不快樂即為不利便是惡。擴大而言,對社會不利的便是惡。

 

各學派代表人對犯罪的認識()實證學派

1lombroso1835年生,lombroso認為犯罪人乃不能適應社會進化的人,及犯罪在遺傳與環境互動有莫大的關係,對犯罪人予以下的分類。

(1)機會犯罪人(又稱偶發犯罪人),是無法抗拒環境的誘惑而發生犯罪行為人。

(2)激情犯罪人是因為陷於極度的不安或情緒的激動,或對於某種自認高貴情操的執著(如對愛情、政治信念的執著)而終致犯罪的人。

(3)準犯罪人與生來犯罪人在生理結構上相差無幾的犯罪人,只是隔代遺傳的劣等特徵較少而已。

 

2garofalo1852年生,西班牙貴族,曾任律師、檢察官、法官。Garofalo將犯罪區分「自然犯罪」與「法定犯罪」二種。

「自然犯罪」違背道德情緒,也就是說凡是違背憐憫與正值之行為者為自然犯罪,   即不待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例如殺人、放火、強盜、強姦、竊盜,這是無法見容於任何文明社會與任何政治體制。

「法定犯罪」未必是反乎道德情緒行為,會因為政治因素、社會變遷變成時代巨輪下的罪人,像是政治犯。

 

3ferri1856年生,義大利刑法教授、刑事政策學家。提倡「自由意志論」,但頗受非議。Ferri認為所謂犯罪,不過為各種生理、心理、遺傳等個人原因,結合物質現象及社會環境等因素,所生的必然結果。Ferri深信社會環境對犯罪確具影響力,因此提出「犯罪飽和原則」。Ferri認為社會環境發生變化,犯罪數量才會隨之而生變化。他將犯罪人分為下列五類:

(1)生來犯罪人:Ferrilombroso所指的生來犯罪人並不完全相同,Ferri反對lombroso的說法,認為生理上的某種特徵不是生來犯罪人的決定因素,那只是一重犯罪傾向而已。Ferri加強指出,如果這種具有犯罪傾向的人,有幸生活在良好的生活環境,可能終其一生不會有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因此Ferri認為具有某些生理與心理上犯罪特徵的人,而又生活在惡劣的環境之中,才會是生來犯罪人犯罪的的充分條件。

(2)常習慣性犯罪人:又可分為可以改善者、與不能改善者。這種人大多出生於被父母遺棄、由於缺乏人管教而偷竊,被捕入獄。之後又在監獄裡的犯罪技巧交流後,更豐富其犯罪技巧。由於曾被監禁,無異於社會已經對他加以烙印,人們不敢接納她們,迫使他再淪於犯罪。這與吸毒不能對比。

(3)精神病犯罪人:顧名思義是指具有某種心理缺陷的犯罪人,這只能收容精神病院。

(4)偶發犯:大都是犯輕微的罪行,這些人的違法非由於自身人格有何缺陷,而是因為生活環境的影響。

(5)激情犯:是因為突發情緒衝動而違法的人。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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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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