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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來攻錯 德法兩國的軍審體制改革最為國內法學家所推崇 但德法的改革有如此魯莽 荒唐 淺薄嗎?
2013/08/18 13:52:35瀏覽121|回應0|推薦0
先看法國,法國雖於1982年廢除了常設軍事法庭,規定和平時期所有軍事性質的犯罪案件全部由普通法院審理。但是法國在做這種制度變革時,為了維護軍紀的權威及軍事統率權的完整性,他們在制度設計上是有預先埋下機關的:一就是普遍法院檢察官在對軍事犯罪進行任何追訴行為之前,應當請求國防部長或經其授權的軍事當局提出意見。二是檢察官、預審法官和司法警察需要到軍事區域查證犯罪、搜尋犯罪嫌疑人、提取與犯罪有關的物品、證據時,應當事先向有關軍事當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允許後方可進入軍事區域;軍事當局應當向調查人員提供與犯罪有關的一切情況,調查人員應當嚴格保守軍事秘密,而軍事代表人員也應當嚴格保守案件調查的秘密。三是軍事當局的上一級首長應當滿足司法警察的要求,當司法警察履行偵查、逮捕或者其他委託事宜時,應當為其提供方便。換句話說,法國的司法系統在面對軍事專業時,還是很謙卑的,不像台灣一大堆法學家極端自以為是!再看德國,德國軍事司法制度是分為軍事紀律制度和普通刑事司法制度兩個並行: 軍事紀律系統方面,根據德國《軍紀法典》,德國軍紀處罰方式分為兩種:由有職權的指揮官負責的簡易懲戒方式和只能由紀律法庭負責的審判懲戒方式。國防部長是處理違反軍紀行為的最高長官,並且擁有對高級軍官的紀律制裁權。當軍人違反職責時由其上級負責調查案件。連長、營長、旅長等軍紀長官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決定自行處決還是交由在軍紀系統中充當起訴人的文職軍法顧問處決。如果軍紀長官選擇自行處決,他可以施加《軍紀法典》規定的如下處罰方式:警告(申斥)、罰款、禁足、最長三個月的紀律監禁。如果軍紀長官認為違法行為比較嚴重或有可能構成犯罪而提交文職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對案件進行調查並由有權的指揮軍官啟動訴訟程序。
德制另一個系統是刑事司法系統: 如果軍隊調查者發現軍人行為觸犯了刑法,他應該將案件提交地方檢察官辦公室,由其展開普通的刑事調查。在普通刑法典之外,還存在特別軍事刑法典。特別軍事刑法典所規定的違反軍人職責的犯罪主要有:叛逃、下屬的違背軍令、兵變,長官的虐待屬下、濫用職權等。觸犯這兩種刑法典的軍人,都將受到普通刑事法院的審判。地方普通法院專門設立軍事審判庭,受理軍人犯罪案件。開庭時,一般案件由3人審理,首席法官由地方法官擔任,另兩名法官由軍隊選派了解案情的高於被告銜級的軍官擔任;重大案件由5人審理,其中3人為地方法官,另兩人為軍隊法官,換句話說,在德國即使軍事刑事審判移歸普通法院審判,但軍方仍居主要審判地位,審判庭法官組成2:1或2:3,無論前面的軍紀制或者後面的軍刑事司法制,軍方對事案的決判力都沒有缺席,甚至還保有相當的主斷力,我國的軍審制度要改革,這是大家都有的共識,但是台灣現在的改革,是全任由社會輿論及一些法學者的聲音在推著的民氣改革,根本未經深沉理性的思辨,一些留德的法學者對德制都搞不清楚,就胡亂下指導棋,在一堆大學者的加持下,軍審移轉,立法院一呼嚕就通過了,大總統筆一揮就生效了,軍方也不敢出聲,真要令人長嘆息!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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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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