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訴訟法開頭第一條第二項: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為什麼我刑訴法這麼說,那是因為我國軍刑法.軍懲法.軍事審判制度的法律定位是一種隸屬國家之下的特定組織自治法,就像法官法,法官自治,大學法,校園自治同個原理,只是自治的強度與性質有不同而已,論者說軍事審判要改革,必須要確保其審判權與發動權,須符合獨立、公正之正當機關與程序,才不致違背憲法第80條等有關司法權與行政權分立的憲政原理,根本搞錯方向,你把軍事司法納入司法院,把軍事檢察納入法務部,是在破壞軍隊自治原理,是在為讓司法院的司法權.法務部的司法行政權找到缺口以干預軍隊內部運作,必將引來以政干軍的無窮紛擾,當今一大堆法學論者每拿憲法權力分立原理來論目前軍事審判權歸國防部是違背三權分立,根本是未讀通憲法! 甚麼叫軍隊自治,我們舉一例,漢文帝時,周亞夫為將軍駐軍細柳營防備胡人侵擾。皇帝親去勞軍,到了細柳軍營,只見官兵都披戴盔甲,兵器銳利,開弓搭箭,弓拉滿月,皇上的先行衛隊到了營前,亦不准進入。先行的衛隊說:皇上即將駕到。鎮守軍營的將官回答:軍中只聽從將軍的命令不聽從天子的詔令。皇上就派使者持天子符令去告知周亞夫將軍:我來勞軍! 周亞夫這才傳令打開軍營大門。接著守衛營門的官兵就對跟從皇上的武官說:將軍規定軍營中不准縱馬奔馳,於是皇上也只好鬆了韁繩,讓馬慢慢行走,到了大營,將軍亞夫手持兵器,長揖到地說:我是盔甲在身的將士,不能依一般朝儀跪拜,請允許我以軍禮參見。皇帝遂神情嚴肅地俯身靠在車前橫木上接受軍禮,勞軍完畢後,皇帝離去,出了細柳軍營的大門嚴肅的對身旁大臣說:這才是真正的將軍!權力分立是組織內部治理的一種方式,內外.先後,本就有別,從邏輯上,組織自治的思想也必先於且高於組織內部的權力分立思想,試問沒有組織的自治原理,那來內部的權力分立原理,試想若司法組織不自治那來的司法獨立,立法院不自治那來的立法自主獨立,故,沒有組織的獨立自治,又那來組織的權力分立?(權力劃分如何落實存在),這是基本邏輯問題,軍事審判是憲法所確認的特殊司法制度,外於一般司法,是軍事組織自治.軍隊統率權的一部分,既自治,軍事審判權屬國防部,事理所當然,至於軍事審判機關從事軍事審判時,是否應援引一般司法審判原理或規範,那是組織自治的事,不應與司法權的歸屬混為一談?!軍事組織自治是為避免政干軍.軍干政,維持軍隊的中立與專業,以守衛憲法秩序之實行,就像德國為維護憲政之實行,有憲法守衛局,以防止有人以民主破壞民主,以憲政去破壞憲政,這是超憲政的問題,其設置及功能運作那來的被反指為其係違反憲政內部的分權原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