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是官大,學問就大,所謂軍事審判早應回歸一般司法,是根本未讀通憲法,我們先簡單提問,軍人抗命若不交軍事審判,而交由一般地方法院的法官審判,是不是就間接賦予地院法官有軍隊軍令的上位審查權,是否司法就凌駕軍事? 軍隊裡本應是軍令如山,現在軍令權被司法權裂解.剝奪或因爭訟期間冗長使軍令因而陷於長期懸浮不定,難道這是憲法之本意?我們不相信我國的憲法體制會是這樣,軍事司法權與一般司法權,功能目的本來就迥異,軍事司法權是以鞏固軍紀.統一軍事指揮權為優先再兼顧軍中人權及公平的領導統御,它有三大特殊性: 一是憲法平等權的保護受限制,二.憲法上人身自由權的保障也受限制,三軍事檢察.審判.軍令合籠構成軍事統率權的支撐支架,它適用的是權力之內部分立原理,不是權力外部之分立原理(權力分立是一種組織內部的治理方式,組織對外都是整體,不分立),是軍事審判有別於一般司法,憲法77條並不包括軍事審判在內,司法院作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除了展現於77條外,還有憲法78條的法律解釋權,論者若僅以77條之司法院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之名,就強把軍事審判納入憲法77條的刑事審判之下,並認為軍事審判與一般司法審判是同一,根本是不當的擴大解釋,我國的軍事審判制度是見在憲法第九條,,憲法第九條依法條的邏輯鱗次排列,它是位在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及第八條的人身自由權之後,而且第9條條文特別是以<某某之外>.排除適用的型式落定文義,從體例上言,自然是明確在指出軍事審判有特殊性--軍事審判是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的例外規定,所以才說:人民 除現役軍人外 不受軍事審判.以保障一般人民的平等權及人身自由權,現在有一大堆法學者,卻把張飛搞成岳飛,反拿憲法這第七條的平等權.第八條的人身自由保障權來指責軍事審判是違背憲法,可說真是鬧了一場大笑話!還有法學者說,<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防部隸屬於行政院之下,屬五權中之行政權體系。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規定「國防部為國家最高軍事審判機關,掌理司法權之軍事審判,破壞國家權限之分際,嚴重違背權力分立原則>,也是不明究底,軍事最高審判機關掌理軍事司法權,直屬國防部,是為了維護軍事統率權.貫徹軍令的統一,甚麼叫統? 就是不要軍令有紛歧.軍令自成一統,所以軍事審判要與一般司法審判分立,如果不分立,把軍事審判全歸一般司法,那無異是允許司法對軍令有最終的審核權,那部隊長官下的軍令必頻生紛歧(尤其司法上下審級必更增紛歧)還有誰會絕對服從軍令?乾脆直接由司法院法官上戰場去指揮作戰好了!有舉戰後德.日都把軍事審判回歸一般司法,但要知道,戰後德日的軍事制度是聽誰的,是要聽美英戰勝國設計的,軍事審判回歸司法,讓司法對軍令有上位審查權,就可以將德日過去軍權主義的思想瓦解掉,這一點我們中華民國需要嗎?還有論者說美國至今還保留軍事審判與一般司法審判分立的制度是因為美國現在還天天在海外打仗,所以需要維持軍事審判制度,台灣現在是承平時期,應該廢除軍事審判制度,我們倒想追問一句,戰時需要軍紀與軍事指揮統一,難道承平非戰時就不需要維護軍紀及軍事指揮權的統一了嗎?防恐誰去?救災誰去?還有我們要提醒一句,軍政雖有互制關係,但大體上軍不干政,政不干軍,是美國強軍的秘訣,現在政治力借洪案把軍方壓到底,台灣要是被併吞可能更快,朝野應以大局為重,我們也提醒,面對軍事專業,法學家也應多留點謙卑,國家制度改革,單元化的思考易釀禍,曹參為相,皇帝嫌他無事問曹參:國政如何興革?曹參回說:臣自問才不及蕭何,敢問皇上自比高祖如何?帝曰:不如!曹參遂回皇帝:臣因之蕭規曹隨,文最後,我們斗膽請問,當今認為軍事審判是違憲,主張軍事審判應全面回歸司法的法學家,自比我國憲法起草者張君勱是如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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