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權與司法權是兩個不同的東西,國家刑罰權屬於法務部.軍事機關或警察機關,那是一種合法的國家暴力,司法權基本上是一種審判權或法律解釋權,(憲法77.78條),那是一種講法論理反暴力的力量,釋字436號說,<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是嚴重的法概念混淆,把刑罰權跟司法權混為一談,再,如果軍事審判是屬憲法77條之刑事審判的一種,那麼憲法第九條條文即無再提<現役軍人受軍事審判.>等文字之必要,因為軍事審判與刑事審判既無兩樣,提了無法自圓其說,釋字436號是一件很糟糕的憲法解釋,立論的理由很扯(參閱http://blog.udn.com/q4162027/8092984 http://blog.udn.com/q4162027/8107778 ),現在很多人根據這號解釋說,我們軍事審判法是違憲,軍事審判應全面回歸司法,立法院也通過了軍審法修正案,總統也簽署了,但憲法第九條還在那邊,這個政府無視它的存在,擺明就是:反正大夥一起幹,管它違憲違法之事,軍隊平時的任務也是在防止戰爭的發生,第九條那有平時戰時之分,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本就不能與憲法條文的本文相抵觸,要改除非先修憲,但現在已無人會在乎這些,官大.聲音大就決定一切,縱張君勱回世也難回天!哈!吾唯仰天長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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