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軍事審判制度,本來就是搭配在戰時部隊統率及軍事指揮所必要時所要用到的特殊制度,大法官釋字436號的解釋並沒有關照到適用軍事審判的時空法律環境問題,我們簡單一問,如軍事審判法都照大法官解釋把牙齒都拿掉,回歸司法院所轄同一司法體系,那麼一旦發生戰爭,這套沒牙的軍事審判法還管用嗎?這會救國還是誤國?這問題跟現在是沒有戰爭但能不能就因此把國防戰備拿掉是同個道理, 其次我們認為司法在面對國防軍事外交時應謹慎一點,不要逾越分際輕易給介入,因為司法是講公平正義的,公平正義是從事後或結果審視,但國防軍事外交是著向未來的,很多事都還在連續蘊釀演變中,且國防軍事外交有很強的權宜.機變性甚至脫法.超法性,司法如可輕易給介入會是重阻礙,執意將軍事審判回歸司法一統,發動起訴及訴訟主導權都將易位,試問縱為三軍統率還可有何作為?我們觀諸憲法第 9條 77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犯罪雖非專屬軍事法庭所管轄,但軍事審判與一般司法審判明顯就二元分立,軍事審判是為貫徹軍令.護衛國家生存利益,一般司法審判是為衡平國家.社會及當事者利益,大法官實不必為人權保障要將一個戰時性的法跟一個平時性的法強揉搓為一,若欲保障軍中人權,亦應在不影響軍隊統率及軍事指揮權的原則下沿軍事審判法或軍中制度本身去檢討改進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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